福建网贴案:《辩护词》


(2009-11-15)权利运动发布: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吴华英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方向法庭提交了《通知同案人、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2009.11.5),遗憾的是,今天开庭这些同案人、受害人、证人均未出庭质证,特别是同案人林秀英已经自己前来,强烈要求出庭,而没有让其出庭质证,这是有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警方补充侦查卷仅提取了一份闽清医院没有做严晓玲尿液检验的说明和庭上播放了林秀英、林爱德的视频,其他均无调取。

现根据阅卷、调查和今天的庭审质证,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起不成其为刑事案件的案件

今年是互联网年。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带头在网络上与网民互动。中央党校出版社近日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条。网络监督实际成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央在探索、研究网络在惩治贪腐中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遗憾的是地方个别官员经不起网络监督,一经监督,就耿耿于怀,暴跳如雷。

刚才开庭大家都看到了,现在国内外媒体都在关注我们对本案的审理。这是为什么。因彻查严晓玲之死“一纸代书”、“一片视频”引发的诬告陷害案,案小事大。这次警方对此小案抓人之多、变脸之快(变更罪名)、以涉密拒绝律师会见、特许媒体在检、法介入之前先行“判决”!创造了中国办理此类案件四大之最;辩方为海峡西岸的司法软环境和形象大局,也有所创造,在侦查阶段出具了四份法律意见书,也是中国之最。

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四个不等于”,鼓励和保护老百姓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强调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等等精神。辩方刚才在庭审质证中所提供的证据,说明林秀英是对警方开始定“意外死亡”,后定“宫外孕五个月”,尸检先支付5000元押金,说好是福州来法医解剖鉴定,变为闽清法医解剖鉴定,要求重新鉴定,要先支付5万押金,对聂志雄一伙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他们有串供的时间,闽清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七个月后催讨才提供,等提出质疑,说了真话和心里话。同时,这些证据也说明吴华英仅仅是建议林秀英讲述不要夸大,在看到林秀英为女儿诉说中哭啼说不出话时,说把摄像镜头转向林爱德,看不出她是策划、指挥、组织拍摄视频,后将视频发到网上,以及她在网上聊天,就成了犯罪。其他俩位被告人的行为,前面的几位辩护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休庭时,我在法院门口看到了林秀英,她说,这段时间有人动员她把女儿的尸体火化掉,说给她一间解困房,开始说3万,后说给5万,她没有同意,说要等这些同情她,帮助她的人无罪出来以后,才考虑女儿尸体的火化。后来又有人说:你先火化了,三个人(范、游、吴)就释放出来。开庭,吴华英不放心,怕走过场,浪费大家时间。

我们今天在这里审理的这起案件,虽然案小,实际成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践行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试金石。

二、案件背后的案件

刚才提供法庭的吴华英《会见笔录》,吴华英指出:警方始终不告诉我,诬告谁,陷害谁!?讯问中,警方强调“一码事,归一码事”,抓我是因“闽清严晓玲案”,与“福清纪委爆炸案”无关,为何在五天后拿着我弟(吴昌龙)冤情有关材料中一份福清政法委《会议纪要》来提审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四月份中央纪委组织部巡视组到福建,在场被告人都向巡视组反映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起大假案。硬把严晓玲之死与福清爆炸案扯到一起,充分暴露了有人力图将个案政治化,以便捂盖子,迫不及待封杀八年未结的“6·24”福清爆炸案,否则无法解释,吴华英仅为一句话就成了犯罪。吴华英为胞弟逐级上访八年,八年是什么概念?刚才庭审吴华英说:八年抗日战争都胜利了!八年前的福清爆炸案是电雷管引爆的爆炸装置,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至今无人替代,现场笔迹确认无疑系吴华英胞弟吴昌龙所为,被上海市公安局“803”文检专家推翻了,所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为酷刑下形成的。这起大冤案早应予以平反,早一天平反,国家少一天赔偿。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抓网民、访民正值六月底、七月初,在群众中反映强烈,认为秋天还没到就算帐,涉嫌报复陷害。

三、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警方在抓捕中,违背中央一再强调的不扰民,多次抓捕是在深更半夜。厦门市网民郭宝锋被抓后发出一份邮件:PLS help me, I grasp the phone Juring police sleep ,这是一封求救信,是在警察疲于奔命,睡着的时候发出。有大量网民寄明信片到看守所:“郭宝锋,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外省网民在网上说:“拜托,不欢迎跨省追捕”, 造成不好影响。

抓捕女嫌疑人也不派女警员,抓范燕琼过程传到境外,影响很不好。她们又不是一伙持枪歹徒。
讯问同案人、证人存在严重逼供信,相当多的是搞疲劳战。由于这次讯问是全程录音录像,笔录的时间记录很清楚,我已在质证时指出。

正是这样,我们强烈要求这些同案人、受害人、证人必须到庭质证,否则其供述和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网上评说,“主犯上门要求上庭质证不准,从犯却在庭内审理的热火朝天”。

涉案的受害人林、涂、卢(因名字错误,控方没有将其列入受害人)三人询问笔录是一个模子倒出来的,除了自然人变换外,几乎问答一模一样。

聂志雄一伙都有劣迹、多数有前科,聂志雄(狗熊)是“三勾”人员,林希健(羊头),“六进宫”人员(1989年因盗窃判两年,1990年因盗窃判2年,1995年因敲诈勒索判三年,2000年因伤害判两年,2003年因诈骗判1年,2004年因诈骗判1年半)对这些人的讯问,怎么能拖到严晓玲死后快一个月(2008.3.7)才询问聂志雄,对林希健等人询问是在2008年5月份之后,给了他们充分的统一口径和串供的时空。如此等等。

我们认为在这样子违反程序的情况下,难以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刚才控方强调有劣迹、前科的人如果如实讲话还是可以作为证据,我们认为依法应当在法庭质证。同案人林秀英就在法院大门口,不让出庭质证,这是难以理解的。本案的要害是“一纸代书”,是不是林秀英所见所闻,若如范燕琼没有歪曲林的原意,就应当无罪开释;“一片视频”,是不是林秀英、林爱德亲口诉说,若如游精佑、吴华英没有指令他们当演员,也就应当无罪开释。控方强调他们把帖子和视频发到外网。现在国际上有多少个网台?我们不能苛求老百姓分清网台的性质——敌、我、友(况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敌、我、友情况是变化的),否则就太过分了。这些网民、访民无非是为引起中央重视,彻查严晓玲之死,别无他意。

四、宽容、善待网民、访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上的错误

网络媒体,移动媒体属新生事物。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研究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法律。我国对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相关立法还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我们自己都是“摸着石头过河”。200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新华网记者问时,也强调了这一点:“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我们不能苛求老百姓。当然在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行文,文责自负,那是会犯错误的。人无完人,文无完文。对于网民、访民在网络上出现的差错,不应借题发挥,无限上纲,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应给予善待和宽容。
为此,建议法庭当庭宣告三人无罪,当庭开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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