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毕淑香进京控告公安刑讯制造冤案

【导读:这是发生于2001年的一起意外死亡案件,辽宁省绥中县司法机关却一直到2007年才将所谓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嫌疑人毕德峰、以及毕德峰的亲属毕淑香、毕德和、江海燕、王印喜等以包庇罪提起公诉,而一干犯罪嫌疑人坚持认为毕德峰的同居女人王中伏是因病而亡,自己是在承受不了公安的刑讯逼供下才被迫承认包庇毕德峰,所以坚持进京上访伸冤控告。】

控告人:毕淑香,女,满族,辽宁省绥中县西关街被服小区84号,身份证号:210723196506275247,电话:13470620164
控告人,毕德和,男47岁满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毕屯村;
控告人,江海燕,女44岁满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毕屯村;
控告人,王印喜,男52岁汉族,辽宁省绥中县西关街被服小区84号。
被控告人:关树森,绥中县法院本案审判长;
被控告人:刘四新、马绍忠,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控告人:李辉、罗明、刘希刚,绥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
在中国依宪法治社会,在中国共产党政权领导下,国家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的法治社会,在葫芦岛市绥中县发生法院渎职枉法裁判的冤案,错案,辽宁省高法(2008)辽刑三终字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毕德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海燕、王印喜、毕德和、毕淑香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葫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决定为终审判决。
辽宁省高级法院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在葫芦岛中级法院审理,而转到绥中县法院审理,葫芦岛中级法院已经构成渎职不作为。辽宁省高法撤销重审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转绥中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毕德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省略)。
绥中法院在审理辽宁省高院撤销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葫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法院判决已明确违反法律程序,无权审理辽宁省高院撤销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权。事实证明绥中法院根据上级(葫芦岛法院)有涵,让我重审这样判,(审判长说:“本案不应该由绥中法院审理,审判长叫毕淑香写本案由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审理不应该由绥中县法院审理,辽宁省高法明确指出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又说下级服从上级。)辽宁省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五十三条》撤销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葫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违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转绥中县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违背辽宁省高法发回葫芦岛市人民法院的书面发回裁定。裁定为,辽宁省高法(2008)辽刑三终字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毕德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海燕、王印喜、毕德和、毕淑香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背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实行严重的刑讯逼供。被告是依据已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状告法院,违反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枉法判决。以上说明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用几点事实来揭露上述机关所做行为。
申冤者毕德峰、毕淑香、毕德和、江海燕、王印喜认为,本案发生在20011220日,王中伏不知其何原因,因肚子痛去绥中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开始侦查,对涉嫌人毕德峰从20011224日至2003821日,前后3次都因证据不足得以释放取保候审,20071010日,第四次刑拘,20071115日被逮捕,毕德和,毕淑香,江海燕,王印喜,因涉嫌包庇罪分别于2007112日被刑事拘留。
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与2008730日,开始开庭并2008葫刑一初字第43号判决,判“毕德峰”涉嫌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5年,四个包庇罪分别1年,6个月,3个月有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省高法与200辽刑三终字第276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发回重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审理,即令绥中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长关树森,在发回重审当中,绥中检察院不做重新检查,就做公诉,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下强行改判,毕德峰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年,四人包庇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到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被告人申诉到省高法驳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原裁定应予维持。
请各级领导得以了解,有几点足以证明司法部门拿法律当儿戏,草菅人命。
葫芦岛中法43号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到省高法,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辽宁省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葫芦岛中院强行叫绥中法院重新审理,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中,只是与葫芦岛中院15年,绥中法院判10年,并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没有新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不充分枉法判决。 省高院2011辽审一刑监字第30.37号驳回中,篡改法庭审理中事实,被告人毕德和根本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件血衣,只提供了一张照片,驳回通知书确说毕德和提交血衣,驳回通知书第2条公述机关还向法院提供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四个被告人询问时的录像资料,法庭也当庭进行了播放,证明公安机关没有对毕淑香等四人刑讯逼供,而法庭播放中只有毕德和,江海燕,王印喜的,没有播毕淑香的录像,法庭此做法违背庭审视证,篡改法律事实,法庭庭审行为构成渎职不作为。这叫拿法律当儿戏。
在省高院发回重审中,葫芦岛中院强行让绥中县法院审理,这是严重违规。原已经是葫芦岛作为一审判决,撤销后还应葫芦岛审理,为什么叫绥中审理,严重违背级别管辖,管辖权转移,只能是从下往上,而不能从上往下,这就是葫芦岛中法的预谋。自己做二审剥夺被告向省高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把案件终结在枉法的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四位“包庇人”实行严重的刑讯逼供,由于毕淑香的证词不能给毕德峰定罪,在看守所里被李辉,罗明,刘希刚民警多次毒打,曾被打昏一次,身体多处红肿淤血,有衣服被逼供刑警泼水染上的色和医院的医疗费及同监李宝琴,刘志侠作证,刑警人员工作玩忽职守,2008228日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经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要求公安机关。
要查清王中伏1219日的活动情况,(包括王中伏是否喝酒),要查找林三了解是否知道案情。
因公安机关只提供了被害人妹妹王中华的询问笔录,上诉情况都没有查清,检察机关与2008429日,做出二次补充侦查的决定,并提供了新的补侦要求,公安机关也没有做到,只做7个案件说明与卷宗说明,还有对死者的呕吐物,明明有关系重大的线索,就说无对比价值,就是渎职行为,对死者前夫林三有重大线索,公安机关就说;“找不到人了事”。这显然构成玩忽职守。这叫人命关天大事,公安机关为什么这样做。对死者前夫林三理应调查清楚林三的行为。
需要告知各级法院领导,被告人毕德峰从20011220日直到判刑,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到开庭中没有任何认罪口供,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我向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很多次,有很多资料都有冤案证据,我的深感申冤太难,跟腐官斗如登天,腐官官员权力私有化,各级领导网友,也恳请中央书记,总理,委员长,政法书记及各级领导,你们有党给你的责任,同时也有你个人的良心,我们是公民,值得你们保护。
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国家主席习近平依宪依法治国公民、官员在法律面前平等。
毕德峰家中有77岁老母天天盼儿回家,毕淑香爱人王印喜因被拘役六个月中耽误治疗,造成终身残疾,现家庭非常困难。毕淑香,毕德和,江海燕,王印喜七年来一直上沈阳,进北京上访,造成生活困难,进到哪个部门都扯皮,说的很好,解决时还是渎职不作为。我们希望在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冤案得到一个公正让人在法律面前心服口服,一个完整句号,一桩冤案整个家族蒙冤,这叫人命关天哪!申冤,难上难,民告官难。
控告人:毕淑香
联系电话:1850429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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