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玲受雇洗浴中心被怀疑举报被砍21刀,上访北京遭劫访



(现在王金玲一条腿的肌肉严重萎缩,只能靠柱拐杖行走)

(2010-2-6)权利运动发布:
在天津登辉洗浴中心被砍21刀的王金玲,由于2007年塘沽区法院的枉法裁判,导致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至今得不到实现,遂于昨天上午准备到国际人权委员会所在地北京建外公寓告洋状。

由于王金玲被砍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需要柱着拐杖行走,所以刚下公交车就遭到警察盘查。警察听了王金玲诉告无门的简单情况后,立即电话通知王金玲的户籍地黑龙江牡丹江驻京办,很快牡丹江市驻京办的张主任带领二人到达现场。

王金玲认为自己到北京上访,控告的是天津市塘沽区法院枉法裁判,与户籍地没有关系,所以,不愿意跟牡丹江市驻京办的张主任等人走。结果,王金玲和张主任等人被警察用警车拉到三里屯派出所。直到傍晚17点多,北京警方的一辆京AD2514面包车将王金玲送到牡丹江市。

今天(6日)中午13点左右,王金玲被牡丹江市公安送到林口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声称要对其处以拘留的处罚。
王金玲受伤害是在2007年4月11日,当时天津市落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塘沽区公安局出警对登辉洗浴中心组织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搜查抓捕,洗浴中心负责人王婉华、大堂经理鲍玉红被拘留。王婉华、鲍玉红怀疑是王金玲向公安机关举报,最后由其马仔何瑜林、小浩于同年4月17日傍晚对王金玲进行残忍的砍杀。

王金玲在工友的帮助下虽然死里逃生,但被疯狂砍杀21刀的结果还是造成了终身残疾。2007年12月24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的(2007)塘刑初字第616号一审判决,认定何瑜林、小浩(在逃)构成故意伤害罪,赔偿王金玲人民币10万余元,雇主王婉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金玲不服塘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11日,天津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87号裁定书,裁定一审判决中对民事赔偿存在部分事实不清,发回塘沽区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5月27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再次作出离奇的刑[初]字判决,导致王金玲的人身伤害赔偿再次不能实现。

现在由于王金玲的民事赔偿一直得不到实现,家中已经是债台高筑,其读初中的15岁儿子已经辍学,而且其读高中的18岁女儿也因经济困难即将面临辍学。

如果王金玲没有就登辉洗浴中心卖淫嫖娼向公安机关举报(据王金玲反映鲍玉红、何瑜林等人甚至有暴力胁迫未成年女孩的情况),那么王金玲属于无辜的受害者,司法机关应该给予这样的受害者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王金玲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登辉洗浴中心卖淫嫖娼,那么司法机关更应该对其因举报而受到的伤害给予保护。
可天津市的司法机关做了什么?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做?我们这个社会怎么了?王金玲被砍杀事件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好好思考。

权利运动希望黑龙江林口县公安局能够善待王金玲这样的受害者。

相关联系:
王金玲电话:15922138044.
塘沽区法院:022-65270637。
法官张健;022-65270991。
塘沽检察院办公室:022-25861254。
中级法院赵维克:022-28024716。
天津市塘沽区政法委书记安占华:13602107070.
林口县政法委高月清:13349532555.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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