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2)权利运动发布:
1980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一部逻辑思维混乱、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法律,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剥夺中国公民天赋人权(生存权)的恶法,根本无法修补,只能予以中止和废除。
例:按《国籍法》第二条:……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我的祖祖辈辈是汉族,我是汉族,我应该百分之百的拥有中国国籍。但第三条 :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我又被取消了中国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籍。我再又百分之百的从出生就拥有中国籍。《国籍法》的十七条都是并立的,没有那一条是总纲可以凌驾于它条之上,为什么我不能按第二、四条具有中国籍?而要被第三条活活地剥夺掉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寿命还长的中国籍?这说明它的前后条例矛盾,漏洞百出。
目前,《国籍法》导致20万倒流回北京的外籍华人,无国籍、户籍、无身份证。老弱病残无法落叶归根,海归无工作权,儿童无公立学校的读书权。他们翘首以待拿回中国护照、户籍、身份证。
国家由“国土、国民”两大元素组成,其中“以民为本”,没有国民的土是荒地,像南极、北极一样。“割地”是卖国,“割人”,把中国人开除出中国籍送给西方国家是什么呢?
有法律专家,学者几年前就指出要去掉《国籍法》第三、第九条。国籍就是公民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第一权利。为什么政府不重视采纳专家的意见?《国籍法》违法违宪,《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那一条规定可以开除公民国籍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
希望尽快成立国务院内务部属下的移民归化局,人大制订《移民归化法》,保障海外华人的拥有与生俱来的血缘主义国籍。
(建议者:美籍华人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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