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叶雪青,是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的一名普通村民,07年结婚,户籍一直在小吴溪。一直觉得法律跟我没关系,觉得法律应该是制约坏人做坏事和犯罪的人设的。2008年开始旧村改造,村两委叫我们结了婚的女性去签村规民约制定的协议书,说如果签了给18平方,不签一点享受都没有,法盲的我去签了这个现在看来完全是霸王条款的协议书。五年过去了,高层根本没有建,村两委等于给我们开了一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兑现的空头支票。2013年11月份开始股份制改革,佛堂镇两个村旧村改造好的村为静态,其他邻村为动态,静态的芳山和多数动态的邻村都依照法律给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却被小吴溪的村两委排除在股份之外。理由很可笑,说是我们在2008年旧村改造的时候签了一张协议,协议里面第五条规定我们不享受村内一切待遇。于是我们开始上访,在维权的过程中不断普法,认真研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旧村改造的55号文件以及村里的旧改实施细则,才发现我们的合法权益竟然被村两委组织违法剥夺了这么多年。根据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我们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第四条规定: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均可享受股份。根据旧村改造55号文件第三章规定建房用地根据实有在册成员申请与审批,在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未婚和已婚未育的人员都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就是人均36个多增一人有72个平方)。到小吴溪的旧改实施细则里面第九条就变成了外嫁女只能享受108平方米的高层水平房一套,同时签下协议,价格还要比实际造价高百分之二十。可是20周岁以上的成年未婚女性也有安排人均54个平方。这严重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生存权和身份权。
可是当时同样是外嫁女性质的村长妹妹现任书记姑姑丧偶再嫁的却没有签这份协议,名叫叶金芳1947年生,至今为止户口一直在村里,她可以享受每年年底的集体分红。却给我们发了一张通知书在2008年10月28号前不去签字的话就当放弃18个平方的宅基地安置,大肆宣扬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大于法,中央也管不着的理论。却只字不提政府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么样的,迫使我们不得不签。这严重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
慢慢的开始信息公开才知道原来所谓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只是唬唬普通的老百姓罢了,小小的当权者根本不受其制约,在旧村改造、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费、收益分配的过程中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的比比皆是。而对派系以外弱势的村名却拿着鸡毛当令箭张牙舞爪的暴露其本性,普通村名和村两委所谓的自己人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1,村委为了侵占村民持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宅基地,竟然无法无天到私自伪造协议书。2,现任书记儿子户口性质全居户回迁却可以每年享受分红。3,村两委成员家人回迁户口的比别人多领分红,户口一直未动外嫁的女性却因为村规民约没有分红。4,现任书记姑姑也是外嫁却不受村规民约限制每年心安理得的享受分红甚至多领分红。5,户口性质是全居户一夫妇,国家分配过工作的,户口回迁照样每年享受分红甚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108平方的宅基地安置。莫非他们是传说中上帝的宠儿?可这些明明是人为的。6,属于村集体财产有土地证的四间仓库共144平方旧村改造时居然凭空消失了,至今无从寻找。
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基层政府的处方是引导再引导,没有依法依规办事,而是徇私舞弊、包庇纵容。信口雌黄或许可以混淆视听,影响部分人的判断,但终究无法改变事实的真相。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就是国家需要、或法律法规。凡是农民需要的就是村民自治、或村规民约。这中间政府却忘了最基本的人权和宪法,或许不是忘,是根本不想管那些蝼蚁众生的死活,焉不知这中间卖人情给村官的司马昭之心早就路人皆知了。他们想用法律来论是非,殊不知法律是用来稳定社会关系的。某一天,我会感谢这些人和事给我的挫折和成长,让我学着更强大。愿你们能像找我们谈话那样冠冕堂皇振振有词的高举正义大旗与我对薄公堂。我将毫无所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