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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彩秀
个人简介:毕彩秀(曾用名:毕彩珍),女,46岁,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柳湾煤矿工人
2005年6月17日被害人王崇塏(下简称王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集团双柳煤矿职工)和李彪被山西省焦煤西矿业集团双柳矿领导指派接管矿长刘志耀叔叔刘恒本(原汾西矿务局洗煤厂一名退休职工)的所有财会业务,开始整理财会方面材料,核对帐务以及接管新开的加压过滤车间。自2005年5月19日王崇塏一直在矿上吃住,没有回过家。
6月17日早晨6点59分,王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接管老刘头(指刘恒本)这一瘫,有些帐目对不上……20号以后就能回家”。但6月18日晚上,我突然接到李彪电话问:“王崇塏在家没?”我马上给王打电话,但手机一直关机。第二天早上我给李彪打电话,李说:“人在呢!他干活去了,他的手机坏了,等干完活让他给你回电话!”但一直等到下午1点,我也没接到王的电话。于是我又给双柳矿洗煤厂领导李海燕打电话。李讲17号中午11点40分左右一起下班……我也有事找他,打他的手机是无法接通,后来是关机。
6月20日早上我坐车去双柳矿找王,在柳林移动公司碰上双柳洗煤厂的党委书记石建泉和王的同学马建忠(事后得知是刘志耀提前安排好负责拦截我,阻止我去双柳矿的),他们将我带到离石市的一个宾馆才告诉我说王已经死了,尸体昨天夜里已经运到离石,并且说是洗煤厂的一位岗位司机6月19日去洗煤厂来料池检查是否有料时,发现池内漂浮着一具尸体。汇报双柳矿洗煤厂领导李海燕后,李拍了一下大腿说:坏了,肯定是王。派人先去摸他腰里的手机,发现手机套是开着的,但没有手机,又把死者生前钥匙摘下来去开他的柜子,全都开了…..并且在家属极度悲伤的情况下,双柳矿经营矿长宫学义对我讲:小毕那个神秘的电话,我们也知道,如果你要报案的话,顶多给你二、三万,再说这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行不行就这,否则我们的办事人员全部撤走,给你这样处理也是看了孙久和(双柳矿安监处书记)的面子,我无奈答应了他们的条件。2005年6月24日将我夫埋葬经过一个月的走访和调查毕彩珍发现很多王崇塏被谋杀的重要线索和证据时,2005年7月25日向包建国副局长报案。当时包信誓眈眈,不用尸检就能破了案件,有问题一个也跑不了。
2005年8月2日下午4点,在柳湾煤矿招待所二楼,包建国与死者家属毕彩珍见面后,亲口对毕彩珍姐妹二人讲:“王崇塏这个人口碑不错,据现场打捞王的人讲,他的额头有核桃大小的青苞,生前有人对其头部有过击打等等。(说明王生前受到强大的外力击打)。
2005年8月31日下午两点,在柳湾煤矿招待所一楼包建国、刑警大队长赵毅与毕彩珍见面。最后以找不到杀人证据为由,让家属提供杀人证据,拒绝立案侦破。家属提出疑问:“我爱人手机在死后一直有人使用,此人是谁?那个与我夫生前半夜经常通电话的人又是谁?(有王通话清单)他们拒绝回答,并拒绝给家属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2005年9月8日毕彩珍带着许多疑点上访公安部后,在公安部大接访压力下,介西公安分局不得不对王崇塏的尸体进行解剖。当时毕彩珍强烈要求公安部的法医做法医鉴定,事实已经证明我不能相信省公安厅和晋中市公安局的法医,怕他们作违背良心的鉴定。但时任介西公安分局长却以请不到公安部法医为由,拒绝了毕彩珍的请求,强行尸检。因此当介西公安分局纪检书记田国军送达《尸体解剖通知书》时,我拒绝签字。2005年9月27日下午2点50分(原定于2点,死亡100天后)强行对王崇塏尸体进行解剖。
根据法发[2001]23号第二十一条,死者家属应当在2005年10月28日收到《王崇塏尸检报告》。2005年11月5日我再次上访公安部之后,两次再次去找晋中市公安局找局长雷党辰要《王崇塏尸检报告》,雷党辰说“你这人怎么拧钻牛角呢”!就是不给尸检报告。2005年12月29日上午9点,毕彩珍再次去找介西公安分局局长孟兆林和包建国要《王崇塏尸检报告》。包建国却象市井流氓一样耍无赖,并对我说:“毕彩珍你给我讲讲,中国的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尸检报告》必须给你?”包建国公开违背公安部公开办案制度,和我耍无赖一度离开他的办公室,两个小时之后才给死者家属制作了一份《王崇塏尸检报告》的复印件。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察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此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均要制定《鉴定结论通知书》。在案件终结之前书面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属,使用该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经审核采纳的鉴定结论 b、告知被害人家属 c、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但我作为死者家属至今快10年了一直未收到关于王崇塏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介西公安分局在《尸体解剖通知书》上定于2005年9月27日下午2点准时开始尸检,但法医进入的时间却是下午2点50分。无正当理由却迟到50分钟,这段时间他们都做了些什么交易呢?
《王崇塏尸检报告》(2005)晋公刑技法检(尸)第99号既无明确尸体解剖具体开始检验时间,又无签定结束的具体时间。上面明确表明共3页,但包建国只给了我做了两页复印件,请问那一页写了些什么?哪去了?为什么不给死者家属?
解剖检验,气管、支气管、食管、肺内均有煤泥黑色物质,胃内可见200多克煤泥。法医为什么对死者胃内的物质没有法医毒物鉴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免疫分析等。并且极为不严谨,煤泥的重量到底200多多少?
分析说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2005)晋公刑技法检(尸)第99号分析意见:“死者胃内可见200多克煤泥,死者入池时有较强烈的呼吸吞咽活动”,正常溺死只会吞咽少量煤泥后被呛死,根本不会有如此多的煤泥,且还是在死亡100天后。显然能分析出王崇塏生前有人故意使用强大的外力让其吃进胃里很多煤泥。这些人就是杀害我夫的凶手!鉴定的结论就是谋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字,法医鉴定人签字后加盖鉴定单位印章。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应有xxx鉴定中[20xx]毒检字第x号。但(2005)晋公刑技法检(尸)第99号中既无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又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很显然这是包建国和山西省公安厅法医在故意造假!!!
根据2005年9月27日18时-18时59分《王崇塏死亡会议纪要》,尸检当天法医鉴定报告还没有出,介西公安分局就武断地作出“排除他杀、不予立案”的结论。显然是故意作出虚假结论!再者看看法医和警察的签字,不难看出有人故意造假、制造冤假错案!
山西公安故意让犯罪嫌疑人刘志耀在尸检现场目睹王尸检的全部过程, 刘志耀贿赂包建国40万元好处费,包建国让王崇塏死亡一案至今10年不予立案,一手炮制了汾西矿业骇人听闻的无头案。
2005年10月29日当毕彩珍再次向介西公安分局局长孟兆林、包建国询问王的死亡原因时,两位局长异口同声地说:“我们也不知道!那得问矿长刘志耀!既然两位局长在法医鉴定之后都不知道王的死亡原因,又怎么能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呢?
不仅如此,时任双柳矿长的刘志耀涉嫌贪污逾2亿元人民币,吕梁柳林检察院10年拍不死一只苍蝇,9万吨精煤不翼而飞,中央多次批示至今无果。包建国作为公务员在汾西矿业集团兼职任职(正处)5之久,仅2010年一就贪污巨额国有资产170多万元。毕彩秀多年来数以万计的书信访、走访、电子访却至今无果。2012年10月13日,经公安部经侦局批示后,省公安厅督查巩奎文等几人小组在晋中查办至今无正式书面答复,仅是口头表示无法调查包建国在汾西矿业集团的财务往来,并将责任推脱到汾西矿业集团头上。
这是典型的人为制造的官商勾结、警匪勾结、利害关系错综复杂的一起以损害、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的无头案。
根据我国《刑法》305条、310条之规定,山西公安冷漠无情实属罕见,在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的情况下,包建国等徇私枉法,与刘志耀相互勾结,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隐匿罪证,制作虚假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欺骗死者家属,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已构成妨害司法罪。请求公公安部根据《刑法》、《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彻底查清他们的违法行径,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为死者伸冤,维护司法公正,为盼!
山西焦煤集团汾西矿业集团柳湾煤矿毕彩秀(曾用名毕彩珍 )手机1354668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