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关于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的声明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含2001年的律师法修正版),均没有对律师进行年检或年度考核的规定。

   
    2007年修订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1989年司法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每年年检时要求交纳年检注册费(后改为律师协会年度会费)。该规章与宪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抵触,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仍然不予废止。
   
    2010年4月,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规定每年3-5月份,由各省设区市一级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相结合,对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行政备案审查和盖章;全国律师协会配套制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各省级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也随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文件。
   
    为强制推行年度检查考核,司法部还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关于注销行政许可证书的相关规定,在121号令中规定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视为自行停办,收回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在其制作发放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印制了专门的年度检查考核备案页,并印有必须参加年度考核的文字说明。
   
    之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繁琐的年度检查考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先要向律师协会缴纳会员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然后对律师进行考核,把考核材料上报县级司法局进行初审后转报市级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由它们审查后公告审查结果,通过后由市级(省属所由省级)司法厅局在每个律师的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以及“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级章之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盖“合格”、“不合格”两个年检等级章之一。每年这样折腾一次,耗费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说,还借此机会打压律师,非法限制广大律师承办所谓的“敏感案件”,不听话的就不给年检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九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三)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201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强制进行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盖章,违反了宪法和多部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违法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增设义务、增加负担,增加律师的证件费用和换证费用。同时严重误导社会,给未经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盖章的律师执业增设了巨大障碍:设定的三类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标准,对律师具有侮辱性,也很滑稽(如对律师证加盖“不称职”印章的律师,仍然可以依法执业);把对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把律师歧视性地列为需要社会特别监督的群体(各类公职人员的考核情况甚至行政处罚情况均未见向全国公示);违法为律协违法收取高额会员费提供保障,增加律师负担;为一些他们不喜欢的律师设置年检障碍,造成其执业困难。
   
    2014年以来,先后有多批律师向上书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司法部,要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或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违法,不服司法部答复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没有得到依法处理,司法部至今拒绝纠错。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的年度检查考核,实际否定了律师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效力,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检考核,要求备案盖章,实际上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违法,参与共同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为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我们庄严声明: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只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参加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年度考核,不再配合参加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律师法的效力和权威,依法撤销司法部121号令和与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再次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遵守律师法规定,立即停止违法的年度检查考核,不要继续与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和国家大政方针相对抗!我们呼吁全国其他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不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做一个严格执行律师法的律师。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律师声明和监督人(第一批39人):
   
    程 海 北京 18910535236 
    邹丽惠 福建 13950309665
    冉 彤 四川 覃永沛 广西 
    吴有水 浙江 葛文秀 广东 
    吴魁明 广东 王龙德 云南 
    夏 钧 广东 付永刚 山东
    廖曜中 湖南 孟 猛 河南 
    葛永喜 广东 郭莲辉 江西
    隋牧青 广东 刘金湘 山东 
    常伯阳 河南 蔺其磊 北京
    彭 剑 北京 谢 阳 湖南 
    毛晓敏 云南 刘正清 广东
    喻国强 湖南 张建国 北京 
    王胜生 广东 薛占义 云南
    王理乾 云南 郭 进 山东 
    韩建新 陕西 李新民 江苏
    李浚泉 辽宁 邬宏威 北京 
    闫安乐 河南 赖建平 北京
    注:程海被违法停止律师执业一年(诉讼中)
    预先声明和呼吁人(有律师资格暂无执业机构者):
    李苏滨 河南 江天勇 北京 
    刘士辉 广东 王全平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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