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籍贯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06295884、电话:
被控个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城管大队
李建辉等人
请求:请求依法归还我四轮长安产小型货车和蔬菜,车牌号粤SKY458及两千余斤蔬菜及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滥用权的法律。
事实责任与理由:2014年9月15日晚上8点许,我拉了一车蔬菜在长阳国际城等人给我送被子,长阳镇城管大队李建飞带十几个穿便衣人员没有说明任何情况何处是任何手续,强行把我的小货车拖走,没有开具任何手续,另外把我拉到长阳派出所门口威胁我;我说与派出所无关,是你长阳城管大队李建辉剥夺冉崇碧财产;2014年9月16号同几位朋友找到城管大队要车,他们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张口就要我两千元钱,该机关,在执法期间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已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行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移机关在行使权利至今长达六千,未给当事人还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而且说蔬菜坏了让我们自己负责,长阳镇城管大队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希望领导早日纠正并赔偿应予追究。
综上所述:特请北京市监察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九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十项)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