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案(8):行政复议不作为

【编者按】2014年2月12日,原告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复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次日被告收到。但是,被告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书后,没有任何回复。显然,被告已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冯正虎受到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侵害,于2015年1月9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于2015年8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20988597614)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告对原告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为。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立案登记,但是至今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谁在违反法律?谁在干扰司法?请上一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及法律人评判。
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不作为)
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雄 市长
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
2. 责令被告对原告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为。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12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次日被告收到。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原告可以查阅被告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
但是,被告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原告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书后,没有任何回复。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因此,原告依据该法赋予原告的救济渠道,对被告行政违法不作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维护法律,保障法律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5年8月3日
附件: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书
3. 2014年2月12日向被告邮送《行政复议申请书》的EMS凭证。
4. 2014年2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
5. 2015年1月11日向法院邮送起诉状的凭证(EMS编号:1067278201108)
6.《立案法官违法(7):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及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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