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生律师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确认被告不的行为违法及安排原告会见王全璋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48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712室,电话13910033651.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年伏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准会见王全璋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安排原告会见王全璋。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被告以涉嫌犯罪为由对王全璋律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5年11月16日原告经王全璋律师妻子委托担任王全璋律师的辩护人。据王全璋律师的近亲属反映,他们至今没有依法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告知王全璋律师涉嫌何种罪名、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羁押何处。
2015年11月17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要求会见王全璋律师,警察赵旭接待了原告,赵旭接受了原告的会见手续后答复:“王全璋涉嫌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现在不能安排会见,回去等通知,人现在是监视居住,人在哪里不知道。”
2015年11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在该决定书里被告以王全璋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决定不准原告会见王全璋律师。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剥夺了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的权利,理由如下:
被告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家属没有依法收到任何有关王全璋律师涉嫌罪名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王全璋律师被采取监视居住的通知。;
侦查机关参与办案的警察不出来接待律师,而是由不参与办案、不了解案情的警察出来接待律师。案情是“国家机密”,办案人员岂能也是“国家机密”,使原告有理由认为案件不会得到合法公正办理;
王全璋律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侦查机关不应实施秘密羁押,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和地址,按照合法公开的形式告诉家属和辩护人。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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