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就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中国律师酷刑个案概览 (2006-2015)


联合国大会1984年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大会又于1997年12月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旨在关注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所遭遇的苦难,并重申对酷刑及各种非人道待遇的谴责。

酷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国际法的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施行或予以合理化,因此每一国际社会成员,均有责任阻止酷刑的发生。

中国于1988年批准加入《公约》,迄今刚好27年。根据《公约》第二条,作为缔约成员,中国政府必须履行国家义务如下︰“ (1) 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 在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 由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作为最早的缔约成员国之一,中国对履行以上各项国家义务理应责无旁贷,然而,在过去27年间,中国的酷刑受害者不见减少,反而增加。人权律师便是其中一例。高智晟、王胜生、江天勇、唐吉田、张俊杰、王成、王全璋、金光鸿、刘士辉、李天天、唐荆陵、浦志强、李方平、滕彪、李和平、张科科、余文生、蔡瑛、王永航、李春富、刘晓原、倪玉兰、张凯、蒋援民,等等,都曾遭受来自当局的各种酷刑或非人道待遇,包括暴力殴打、电击、灌食、强迫注射药物、性暴力、禁止休息、禁止进食和治疗、关禁闭、烟熏、烫伤、骚扰、侮辱、威胁,等等,给律师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虽然中国在法制进程中不断取得进步,但在酷刑领域却是踟蹰不前。归根究底,刑诉及司法程序中的不公与缺陷,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首先中国立法对“酷刑”至今仍未制定全面而且合乎国际公法标准的定义,令有关的罪行,不容易被追究。此外,根据现行法律,涉嫌人在审讯前可被拘禁可长达一年多,加上判决前亦可被押长达一年多。在目前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 权力未受到有效制衡,律师在场权未被纳入立法,律师的会见权利未有落实的情况下,嫌疑人在覊押期间面对人身侵犯的的机会大增。由于缺乏有效监督,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更因为备受滥用而愈加成为酷刑的重发之地。

2015年11月,联合国“禁止酷刑 委员会”将在瑞士日内瓦再次审议中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我们强烈要求中国政府恪守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义务,严肃跟进委员会此前对中国提出的多项改善建议及措施。

中国当局亟需采取一切措施,制约执法及各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酷刑的出现,以信守国家于《宪法》第33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

本报告旨在曝光中国人权律师历年遭受的酷刑和非人道待遇,以期引起国内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并人权律师境况的完善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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