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其他虐待)每每见于个人被当局剥夺自由之时,中国政府本身也承认问题的严重性,并加紧努力试图解决问题。过去5年,中国政府引入法规、法律修订、司法建议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措施,以图遏止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使用酷刑的问题。中国政府称上述措施已成功遏止酷刑的使用。本报告剖析了中国到目前为止在杜绝酷刑方面所取得的真正成效,特别是有关利用酷刑和其他虐待进行刑讯逼供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1988年已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称《禁止酷刑公约》),但国内法一直没有完全符合其条约义务。负责监督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专家机构禁止酷刑委员会已多次就一系列问题提请中国关注,包括国内法没有遵循《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列明酷刑的定义;通过酷刑和其他虐待手段获得的证据没有被排除在庭审之外;任意羁押导致被拘押的人士很可能遭到酷刑和其他虐待;维权人士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以及法官和律师缺乏独立性。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曾于2005年访问中国,他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时也曾表达类似关切。
然而根本的问题仍在于中国的警察机关公安部在司法系统中依然行使过大权力,结果只有少数施行酷刑者被追究责任。但从短期和中期来看,刑事司法系统中根深蒂固的积习可能会成为当局努力杜绝“刑讯逼供”做法的最大障碍。该系统仍然极度依赖“供词”作为多数定罪判决的基础,为执法机关提供了一个几乎难以抗拒的诱因,令他们采取任何必要手段以获取证言,从而大大增加了造成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风险。
律师在所有遏止酷刑的重要工作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尤其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如果他们获准在羁押期间会见当事人,则可以在防止酷刑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可以推动确保各程序符合公正审判标准,而且他们所发挥的作用几近不可或缺,能够在个人遭受人权侵犯时为其寻求补救。
尽管中国因为没有独立的律师团体,致使律师在法律体制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遏止酷刑的工作上却一直位列前沿,于法院内提起酷刑申诉,以及就酷刑和其他虐待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然而,他们在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工作面对巨大困难,尤其是当他们代理牵涉政府责任或酷刑等敏感问题案件的时候,另外,在涉及贪污腐败、宗教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亦然。更甚的是,自2006年起,最积极活跃的律师日益成为政府打压的目标,被当局掌控在鼓掌之中,面临律师资格被取消与骚扰。如本报告所述,部分人本身也成为酷刑受害者。
报告的第一部分描述律师的经历,他们试图为其当事人提起酷刑申诉,以及让法院将逼供和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这些律师中有些因“维权”工作而为人所知,其他则是承接刑事案件的律师,他们遇上的当事人称在羁押期间被公安或受公安命令的保安人员酷刑对待。
报告的第二部分研究酷刑被允许持续的因由,包括国内法的不足、刑事司法系统里的系统性问题,以及在根深蒂固的做法之下执行规则和程序的困难。
第三部分通过核查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1月起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其中几百起案件,审视法院处理酷刑指控的情况。
为了撰写本报告,国际特赦组织访问了37位在中国各地执业的律师,包括北京、广州、深圳、重庆等市,以及山东、河南、黑龙江、浙江、陕西、四川、湖南与湖北等省份;同时也联系了几位精通中国法律的学者。与律师的访谈在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律师的名字或其他可辨认出其身份的资料被变更,以减低他们在法律工作中遭受报复与干预的风险。
各受访律师谈及他们接办的案件,当中其当事人在审前羁押阶段和被关押在官方设施以外的地点时,受到当局和其他囚犯的酷刑与其他虐待。这些案件在过去5年间,即2010年之后新一轮法规和法律修订开始出现时发生。律师所述的酷刑和其他虐待手段,包括在执法人员知情或下令的情况下被他们或其他囚犯殴打;长时间手脚被铐着并绑在老虎凳和铁椅等刑具上;长时间被剥夺睡眠;不获给予足够的食物和水;被迫背诵拘留所的规则;以及不获提供适当的治疗。在老虎凳一例中,受刑者的双腿被紧紧绑在凳上,期间渐渐增加垫在其脚下的砖头数目,迫使其双腿向后弯曲。
对于未能在庭审中提起酷刑申诉,无法令国家的检控机关检察院进行真正的调查,也未能让非法获取的证据被排除在审判之外,这些律师表达了失望沮丧之情。其中许多指出,他们往往反而需要自己寻找证据证明酷刑的发生,但过程存在困难。按照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检察院负有举证责任,但中国的惯常做法反映了截然不同的现实。纵使当局在过去5年发布新的法规和程序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但由于立法、体制和实施方面存在不足,上述措施所带来的成效并不显著。
国际特赦组织也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内的案件,该资料库收录了2014年1月以来全国县、市、省级法院的裁决。研究人员从2015年1月到9月这九个月期间超过127,000起一审判决、二审上诉裁决以至其他刑事法院文书入手,以“刑讯逼供”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结果发现其中1,898个法院裁决有提及该用语。他们再从中挑选了590个一审和二审判决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求辨识中国法院在处理酷刑指控方面是否有任何模式。在该590个判决中,法院仅在16起案件中批准禁止使用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词的申请。而在这16起案件中,只有一起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其余案件的当事人最终因其他证据而被定罪。
刑讯逼供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中国政府需要进一步将国内预防和禁止酷刑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法及国际标准接轨,以便继续处理和解决问题,特别是中国是缔约国的《禁止酷刑公约》,该《公约》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当局要有效杜绝酷刑和其他虐待,需要改善法律体制与相关法律及标准的执行。具体建议包括:
n 将中国法律与国际法之下有关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规定接轨;
n 确保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无人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
n 确保任何通过酷刑和其他虐待手段获取的供述不在任何诉讼程序被援引为证据,但针对施刑者被用作证据而录取的供述除外。
n 废除一切形式的行政拘留,关闭所有任意剥夺人自由或违反公正审判权、司法监督权与其他针对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之保障的羁押场所;
n 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立刻采取措施建立独立、专门、具备充足资源的国家预防机制,使其能按《议定书》的规定畅通无阻地到访任何剥夺人自由的地方和会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