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于2015年11月1日下午3时,按照律协规定时间出席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会议。会议由赵曾副会长主持,张卫华监事长及本专业委员会近20名委员出席。
会议开始后,赵曾海副会长首先介绍了选举规则,之后分别由律协确定的主任候选人田燕刚(北京律协监事)、副主任候选人韩映辉(北京律协女律师联谊会秘书长、西城律协副会长)发表了演讲,另一主任候选人董刚(北京律协理事、北京律协青工委主任、海淀律协副会长)因故缺席。但是,另有三名按照律协规定程序已经自荐主任、副主任的委员未能成为候选人。此三名自荐委员均为第八、九、十届北京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连续三届委员,其中张鹏律师连续担任两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被律协评为优秀委员;梁小军、杨航远律师为长期代理维权、公益案件的资深律师,多年来积极参加宪法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现场,有部分委员对为何三位老委员未能成为候选人,而三位从未参加过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却成为候选人提出质疑。还有委员对选举是否符合差额选举提出质疑。对此,赵曾海副会长及张卫华监事长进行了解释,认为候选人产生过程是按照《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民主推荐,由会长会议提名的。但是,其并没有解释“民主推荐”的程序及不推荐的理由,以及只推荐2名主任侯选人和1名副主任候选人的理由。对此,包括本人在内的部分委员不能认同,并当场退出选举会议,留在会场的委员不足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现本人声明如下:
1. 不接受律协推荐产生的三名候选人
首先,律协所规定的“民主推选”是什么范围内的民主?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是什么?“会长会议提名”的程序是什么?认定自荐人符合候选人的标准是什么?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确定的候选人,我不能接受。
其次,律协所提名的三名委员均是在律协有任职的律师,但是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以律师在本专业的业务水平、贡献、声望作为主要标准,而不是以在律协的职务大小作为标准。这三位候选人即非往届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也没有在宪法、人权领域享有声望或具有丰富经验,本人因此也不能认同。
2. 谴责律协的暗箱操作行为
由于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候选人推荐程序,我认为律协是在利用目前规则实施暗箱操作,控制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宪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侮辱,也是对民主、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侮辱,应当予以谴责。
长期以来,宪法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一直以来受到律协的限制。对委员会申请的活动内容、邀请的专家学者、参会人员的范围都有严格要求。尤其是不允许委员会之外的律师参加或旁听会议,使委员会活动的影响性、广泛性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全体律协会员的权益。尽管如此,我们仍在重重困难中坚持前行,力图使宪法专业委员会能在宪政、人权领域展现北京律师的风采和作用。但是今天的选举,使我们对律协再次失望,由此可见律协对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限制更进一步,律协全体会员都应对此进行谴责。
3. 不接受选举结果
首先,按照今年新修改的《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即使出席会议委员不足半数,仍可以进行选举,也就是今天赵曾海副会长所说的即使只有一、二个人投票也可以选举。对此,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主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由于董刚委员没有出席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发表竞选演讲,主持人也没有对其进行介绍,因此实际的主任候选人只有田燕刚律师一人,副主任候选人也只有韩映辉律师一人。这样的情况违反了《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中要求主任、副主任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这也是大部分委员拒绝参加投票的原因。
所以,如果律协认定今天选举的结果生效,我将不接受选举结果。
4. 要求律协重新确定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如上所述,对于今天违反民主原则、违反正当程序、违反律协规定、暗箱操作的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我认为是律协的渎职行为,北京律协必须重新确定候选人并进行选举,以使宪法专业委员会可以顺利开展工作。
声明人:张鹏
2015年11月1日
会议开始后,赵曾海副会长首先介绍了选举规则,之后分别由律协确定的主任候选人田燕刚(北京律协监事)、副主任候选人韩映辉(北京律协女律师联谊会秘书长、西城律协副会长)发表了演讲,另一主任候选人董刚(北京律协理事、北京律协青工委主任、海淀律协副会长)因故缺席。但是,另有三名按照律协规定程序已经自荐主任、副主任的委员未能成为候选人。此三名自荐委员均为第八、九、十届北京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连续三届委员,其中张鹏律师连续担任两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被律协评为优秀委员;梁小军、杨航远律师为长期代理维权、公益案件的资深律师,多年来积极参加宪法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现场,有部分委员对为何三位老委员未能成为候选人,而三位从未参加过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却成为候选人提出质疑。还有委员对选举是否符合差额选举提出质疑。对此,赵曾海副会长及张卫华监事长进行了解释,认为候选人产生过程是按照《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民主推荐,由会长会议提名的。但是,其并没有解释“民主推荐”的程序及不推荐的理由,以及只推荐2名主任侯选人和1名副主任候选人的理由。对此,包括本人在内的部分委员不能认同,并当场退出选举会议,留在会场的委员不足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现本人声明如下:
1. 不接受律协推荐产生的三名候选人
首先,律协所规定的“民主推选”是什么范围内的民主?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是什么?“会长会议提名”的程序是什么?认定自荐人符合候选人的标准是什么?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确定的候选人,我不能接受。
其次,律协所提名的三名委员均是在律协有任职的律师,但是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以律师在本专业的业务水平、贡献、声望作为主要标准,而不是以在律协的职务大小作为标准。这三位候选人即非往届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也没有在宪法、人权领域享有声望或具有丰富经验,本人因此也不能认同。
2. 谴责律协的暗箱操作行为
由于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候选人推荐程序,我认为律协是在利用目前规则实施暗箱操作,控制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宪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侮辱,也是对民主、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侮辱,应当予以谴责。
长期以来,宪法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一直以来受到律协的限制。对委员会申请的活动内容、邀请的专家学者、参会人员的范围都有严格要求。尤其是不允许委员会之外的律师参加或旁听会议,使委员会活动的影响性、广泛性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全体律协会员的权益。尽管如此,我们仍在重重困难中坚持前行,力图使宪法专业委员会能在宪政、人权领域展现北京律师的风采和作用。但是今天的选举,使我们对律协再次失望,由此可见律协对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限制更进一步,律协全体会员都应对此进行谴责。
3. 不接受选举结果
首先,按照今年新修改的《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即使出席会议委员不足半数,仍可以进行选举,也就是今天赵曾海副会长所说的即使只有一、二个人投票也可以选举。对此,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主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由于董刚委员没有出席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发表竞选演讲,主持人也没有对其进行介绍,因此实际的主任候选人只有田燕刚律师一人,副主任候选人也只有韩映辉律师一人。这样的情况违反了《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中要求主任、副主任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这也是大部分委员拒绝参加投票的原因。
所以,如果律协认定今天选举的结果生效,我将不接受选举结果。
4. 要求律协重新确定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如上所述,对于今天违反民主原则、违反正当程序、违反律协规定、暗箱操作的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我认为是律协的渎职行为,北京律协必须重新确定候选人并进行选举,以使宪法专业委员会可以顺利开展工作。
声明人:张鹏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