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黄汉中,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210818679 联系电话:13911038369
被控告人: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
被控告人: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
控告事实:
控告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黄汉中律师接受嫌疑人郭洪伟委托,担任郭洪伟的辩护人,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10月29日在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会见了郭洪伟。
经过调查和会见郭洪伟,控告人了解到以下事实:2015年3月9日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19日侦察终结,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下旬,案件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羁押在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郭洪伟患有“高血压三级,属极高危险组”,伴随“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等多种高血压并发症,长期偏瘫,不能行走,挪动需借助轮椅;郭洪伟母亲肖蕴苓已届76岁高龄。
据郭洪伟9月16日会见中反映,在羁押期间,四平市看守所管教人员指使、纵容羁押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严寒天气往身上浇冷水、克扣食物,强迫消费买单等折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在羁押期间拒绝给予合理医疗。
10月29日上午,控告人在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再次会见到郭洪伟。距9月16日在四平看守所会见不到50天,郭洪伟的身体状态变化之大,使控告人大吃一惊。人明显瘦了很多,胡子足有两寸长,从轮椅上被推进会见室居然戴着手铐。会见中,郭洪伟反映,在看守所期间,他一直要求见驻所检察员和看守所领导,控告、揭露看守所看管警员在关押期间对他的人身迫害,拒绝送医看病,指使、纵容在押人员对他进行身体伤害,抢夺食物、衣物,但一直得不到看守所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员接待。9月30日,郭洪伟在监室内大声喊冤,看守将他从护理监室调换到普通监室,唆使、纵容同监室在押人员对他进行暴打,导致他口鼻多处流血,其后口腔溃烂,不能进食,身体状况急刷恶化,10月4日被送进四平医院,16日转送到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特别严重的是,其10月16月被转送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以来,每天被用脚镣锁在病床上。这一情况,会见时在场警员和监管区负责人均不否认。
被控告人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被控告人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对嫌疑人郭洪伟违法使用戒具脚镣、手铐,唆使、纵容同监室在押人员对郭洪伟进行暴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和公安部1991年《关于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依法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汉中
2015年 月 日
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控告人:黄汉中,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210818679 联系电话:13911038369
被控告人: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
被控告人: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
控告事实:
控告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黄汉中律师接受嫌疑人郭洪伟委托,担任郭洪伟的辩护人,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10月29日在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会见了郭洪伟。
经过调查和会见郭洪伟,控告人了解到以下事实:2015年3月9日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19日侦察终结,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下旬,案件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羁押在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郭洪伟患有“高血压三级,属极高危险组”,伴随“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等多种高血压并发症,长期偏瘫,不能行走,挪动需借助轮椅;郭洪伟母亲肖蕴苓已届76岁高龄。
据郭洪伟9月16日会见中反映,在羁押期间,四平市看守所管教人员指使、纵容羁押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严寒天气往身上浇冷水、克扣食物,强迫消费买单等折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在羁押期间拒绝给予合理医疗。
10月29日上午,控告人在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再次会见到郭洪伟。距9月16日在四平看守所会见不到50天,郭洪伟的身体状态变化之大,使控告人大吃一惊。人明显瘦了很多,胡子足有两寸长,从轮椅上被推进会见室居然戴着手铐。会见中,郭洪伟反映,在看守所期间,他一直要求见驻所检察员和看守所领导,控告、揭露看守所看管警员在关押期间对他的人身迫害,拒绝送医看病,指使、纵容在押人员对他进行身体伤害,抢夺食物、衣物,但一直得不到看守所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员接待。9月30日,郭洪伟在监室内大声喊冤,看守将他从护理监室调换到普通监室,唆使、纵容同监室在押人员对他进行暴打,导致他口鼻多处流血,其后口腔溃烂,不能进食,身体状况急刷恶化,10月4日被送进四平医院,16日转送到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特别严重的是,其10月16月被转送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以来,每天被用脚镣锁在病床上。这一情况,会见时在场警员和监管区负责人均不否认。
被控告人吉林省新康监狱省人民医院监管区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被控告人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嫌疑人郭洪伟看守警员对嫌疑人郭洪伟违法使用戒具脚镣、手铐,唆使、纵容同监室在押人员对郭洪伟进行暴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和公安部1991年《关于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依法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汉中
2015年 月 日
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