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唯楚: 11月4日看守所交涉“张六毛广州三看死亡事件”经过


因为家兄张六毛在广州市白云区第三看守所死亡事情,获得各位朋友们的关心和关注,也为了避免在信息传播中产生一些偏差,或让警察方面故意下圈套,让朋友们误信谣言,以刑九条入罪朋友们,现就今天的事情向朋友们告知。并委托陈学进律师就他今天陪同我们会谈时所发生的事情发布公告。在此再次感谢各路朋友们的关心和关注。这两天因为心情沉重无法一一接听回复朋友们的来信来电,也因为要处理的事务太多,需要手机保持通畅,及充足电量,所以不能一一感谢各位朋友们的关心,事情我会及时发布通告,在现场的朋友也会就他们的所见所闻发布他们的见闻。张唯楚恭谢。

家兄张六毛于2015年8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黄村派出所刑事拘留,关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其间有天河黄村派出所陈副所长建议我们找律师,因为我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就没有懂规距的请他建议找哪一位律师,后来我在申请取保候审,及请律师会见,均被拒绝。

其后我们家属与我哥哥张六毛全无音讯,因为刑拘37天满,去要求领取逮捕通知书,被告知已寄至户口所在地,但直到今天,仍未见到相关文书。前两天有非正规渠道知道送到广东省武警医院治疗,有去武警医院查询,医院否认有此病人,昨天下午去黄村派出所问询案情,及为什么还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也没有告知我们嫌疑人已转送到第三看守所及医院治疗,只说此事已不归他们管。

今天凌晨2时许,一个电话惊醒梦中人,通知说张六毛在看守所死了,让家属去处理事情。

去到看守所后监所人员各种借口及理由不肯会谈,只能单独告知情况,朋友不能听,受委托的律师也不能听情况。阻止家属会见驻所检察官,拖延时间使得殡仪馆下班时间过后,才轻描淡说, 家属要求会谈过程录音是不合规距的,不能谈,要走可以走了。

今天在一些热心朋友的见证和律师的陪同下,大家都见识到了白云区第三看守所的威风。首先是门卫不让见,再三告知及哀求是他们三看通知家属来见人及会谈的,门卫就是不让进,也不肯打电话求证,而我们的电话打进去总是占线,后来总算通了一回,接电话的人居然说不归他们处理,让我们一行人等在三看门外无助无措。后来有人悄悄告知去前面大厅申请会见,必须给通报时,我们来到了会见申请窗口,我当即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被告知他们要等人出来接我,一等就是漫长时间,一再告知我们要尽快见到遗体时,他们总是说你耐心等等,因为担心他们故意拖延时间,回头好以下班理由拒绝我们的合法合理要求,忍无可忍之下,我用大厅内的垃圾桶敲打向外开放的玻璃之后,对方才删删来迟,并威胁我这是寻衅滋事,完全可以叫派出所来关押我,现在放我一马,要我理解他们。言辞中又笑说人死亡在看守所问题不是很大很严重,希望 我们理解,在我骂了对方这些没人性的话语并反问:操你妈,你家死了人不是大问题吗?之后,对方又警告我我骂他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的。期间我另一个家属情绪失控,倒在地上情绪失控,我也要站在大厅门外向来往人群宣示时,对方又来了10多个武警手持防暴棍,把我们堵在大厅内,要求我们在场亲朋一一出示并登记身份证件,说登记了后可以进去会谈,然后又是漫长等待,问为什么出示了身份证原件并登记了资料之后,还要等待,对方说还要一一核实我们的身份及住所,再三强调所有的事情他们都要按程序办事,然后告知只能家属入内谈话,朋友一概不可以入内,我们要求朋友不能入内,委托的律师是不是应该可以入内参与会谈,又是僵持,说律师没有资格进去,又多次对律师说:你懂不懂规距,你以后还要不要来三看办案了。

经维权律师据理力争之后,警方终于同意律师可以参与谈话,却在我和律师进入看守所想听他们告知时,警方又要求我们必须交出手机等物件,不可以录音,然后又是重重申请,拖延时间,最后到6时许,说了不允许录音,要录音谈话就免谈。要录音只能他们录,我们这一方不能录,期间我多次向他们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他们或不理睬我,或以其他言语转移,警方040650的警员在我盯着他追问时,先是说:你要见驻所检察官你懂不懂规距,我问其有什么规距,他说:你去问我们所长。在场的副所长潘警官却不肯回答,直到最后告诉我,今天检察官已经下班了,没法见了。

家属一问:在押人员死亡,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需要懂什么规距?这不是家属的权利吗?

二问:当初人从天河看守所转到白云三看,没有按程序通知家属;有没有逮捕也不曾按程序通知;住院也没有按程序通知家属;病危也没有按程序通知;这么多违反程序的情况,为何今天非要严柯再严柯的不需要的程序?

三问:会谈内容为何不能录音,是担心说漏了事实,被录音后无法改口吗?

四问:家人死在看守所内,请律师一同会谈,提供法律帮助,为什么警方拒绝律师介入,并威胁律师不该接此案呢?

五问:如果一开始就说朋友不能一起听情况的公布,为什么开初一直要求在场的人登记资料,并耗时核实,拖延时间是为什么?好抓紧时间修改证据吗?好让遗体发生变化影响法医鉴定结果吗?
张唯楚,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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