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及相关警员涉嫌阻碍当事人、辩护人依法行使通信权利的控告状
控告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凯的辩护人
被控告人:黄宝坤,温州市公安局局长;以及温州市公安局办理张凯等人案件的相关警员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涉嫌破坏《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非法阻碍当事人、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信权利)。
事实与理由:
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5日将正在履行律师职务的北京律师张凯从其工作的地方(温州下岭教会)带走,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名对张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未通知张凯亲属张凯被监视居住的具体地点。
2015年10月14日,控告人作为张凯母亲为其委托的辩护人,到温州市公安局进行告知、提出会见、要求了解案情,并将一封信交给接待的陈姓警员,要求其依法转交张凯。此信是用A4纸打印的两张纸,每张均有控告人签名,无信封,在交给接待警员时,我把信对折了一下,同时告知接待警员:《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则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通信内容自然也不得被检查,所以,办案单位除了可以对信的外在安全性进行形式检查之外(如是否有爆炸物、危险物质等),不得打开我的对折检查信的内文。接待警员接收了我致张凯的信,并表示会依法处理。
我在信中请张凯收到信后及时给我回复。但到今天为止,已经20天过去了,我未收到张凯的任何回复。而此前张凯的另外一位辩护律师李贵生曾先后三次请温州市公安局相关接待警员转交致张凯的信,但到目前为止,李贵生律师亦未收到张凯的任何回复。2015年11月4日我当面询问10月14日接收我致张凯信件的陈姓警员,其甚至都不回答我是否已经将信件交给了张凯,并直接回复我称张凯没有给我的回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五款规定“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两个明显的结论:第一,此条文赋予了辩护律师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两项权利,这两项权利只要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行使,办案单位、羁押场所就有义务保障;第二,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赋予了侦查机关对前述两项权利中的会见一权进行许可,但是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通信进行许可的权力。因此,当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要求行使通信权利的时候,不管是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办案单位和羁押场所,都有义务无条件保障。
因此,在本人和张凯的另外一位辩护人李贵生律师已经多次行使与张凯通信权利的情况下,我们至今没有收到张凯的回复,而张凯现在处于不知所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中,根据常识、常理、常情,不难推知:如果张凯确有收到两位辩护律师信则其一定会回复,一定会行使自己与辩护律师通信的权利,除非温州市公安局根本没有将我们的信转交给张凯导致其根本就没有收到我们的信,或者其被剥夺了与辩护律师通信(回信)的权利。不管是前述哪种情形,温州市公安局均已涉嫌非法阻碍辩护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通信权利)。
在此,有必要提前说明一下的是,《刑事诉讼法》第75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规定显然不能成为温州市公安局剥夺辩护律师与张凯通信权利的“法律依据”,因为这一条规定是对所有监视居住(包括在本人居所和指定居所执行)的人都适用的一种监督管理规定,而在这一条规定所涵盖的非“国家安全”案件一般正常的监视居住情形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根本就不需要执行机关批准,故前述规定中的“他人”显然不包括辩护律师。
综上,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以及办理张凯等人案件的相关警员,已经涉嫌破坏《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非法阻碍当事人、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信权利),其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之进行法律监督。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一、张磊律师联系方式:
二、张磊致张凯的信。
二、张磊致张凯的信。
张磊律师致张凯律师的信
张凯:
你好!
我是张磊,你的朋友、同行。
你现在的健康状况如何?
你母亲委托我为你辩护,你是否同意?
你好!
我是张磊,你的朋友、同行。
你现在的健康状况如何?
你母亲委托我为你辩护,你是否同意?
此前,你母亲为你委托的另外一位辩护人李贵生律师在办案单位不许可会见你的情况下已经给你写过三封信,但是均没有收到你的回复。而办案单位也一直未依法告知你的家人和辩护律师你被关押在何处。
有鉴于此,我有理由认为,你的法定的与律师通信的权利极有可能被温州市公安局非法剥夺。所以,我写此信除了征询你是否同意我为你辩护之外,也是要确认一下温州市公安局是否依法保障了你的法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与辩护律师通信的诉讼权利。我会在信后附上我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如果我在二周之内没有收到你的回复——我相信如果你收到我的信后一定会给我回复——除非温州市公安局非法剥夺了你与辩护律师的通信权利,我将控告温州市公安局局长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我期待你的回复。
张磊律师
2015年10月14日
2015年10月14日
附我的联系方式:
(注:此信已经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交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相关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