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肖育辉,是 (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7号 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刑事判决书中的证人尚某辉。对你法院你检察院采用采纳的我在该案中证言证词提出以下意见。
上述证言证词是非法证据。
首先,广州市公安局是于2014年6月4日把我带到同和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询问笔录,及认人笔录,整个笔录过程的只有一名警察参与。该名警察在我修改笔录期间将预先做好的指认照片及认人笔录让我签署,这时我要求其出示警官证并指出其程序违法拒绝在指认照片及认人笔录上签名。
其次,该办案人员违反亮证执法及两人执法的规定,同时没有给本人出示及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导致本人在不知道该询问的作用下进行笔录。
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执法机关的广州市公安局在该询问笔录中知法犯法,希望你检察院你法院在 (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7号 一案中撤销该笔录作为证言证词。
肖育辉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