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琨律师:广东劳工NGO案 哺乳婴幼儿的妇女应当取保候审


笔者按:2014年12月3日NGO从业人员朱小梅被番禺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但会见被广州第一看守所拒绝,理由是办案机关以本案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一个为务工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女工能危害什么国家安全?让人啼笑皆非。再向番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但一直到今天仍无任何回音或回复,他们已经把应当三天内答复申请人的规定忘到九天云外去了。向番禺公安要求介绍案情,提交辩护意见,均无人接待,仅面对一冰冷的窗口,任何辩护工作无法开展。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在大城市广州,让人无语!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庞琨,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政清路36号鸿景苑一楼,电话:13530112348
申请事项:为朱小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保证人:伍荣甫,身份证:,系嫌疑人朱小梅丈夫,住广州市番禺区
事实和理由:
朱小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正在你局侦查过程中。申请人接受委托,担任朱小梅的辩护人,现申请依法对朱小梅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朱小梅被刑拘之前正在哺乳自己的从末停止过母乳喂养的婴儿,按照《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朱小梅的女儿出生于2014年11月21日,朱小梅在被刑拘之前一直在母乳哺乳自己女儿,符合取保条件。同时朱小梅没有犯罪前科,被指控的罪名非暴力犯罪,她本人是一名NGO从业人员,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良好的社会评价,取保后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取保。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末限制为哺乳期内的妇女,而是强调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儿。此条的本意是保护幼小的婴儿以避免因刑事拘留突然失去母亲的庇护可能造成对婴儿的伤害,是由于婴儿在哺乳期间对母亲的天然需要造成的,是国家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性关怀的体现,也是中国司法文明的体现。立法上《刑诉法》规定的取保条件为“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儿”而非“哺乳期内的妇女”,因此,只要是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儿就符合取保的条件,而非必须在哺乳期内。
考虑到朱小梅的女儿刚满一周岁多几天,从其出生到朱小梅被刑拘之前一直使用母乳喂养,从末中断,在没有经过任何合适和合理的代替喂养措施而突然中断母乳的喂养和母亲的照顾,毫无疑问对婴儿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事实上,自从朱小梅被刑拘后,其女儿一度拒绝奶粉,食欲不振,经常哭闹,精神不振,已经对其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继续羁押朱小梅违反《儿童权利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朱小梅尚在母乳哺乳其刚满一周岁的婴儿,继续羁押朱小梅,将剥夺其婴儿获得正常合适的哺乳和成长机会,会严重影响到其婴儿的健康甚至存活,有违《儿童权利宣言》原则四“对儿童及其母亲应给予特别的照料和保护,包括产前和产后的适当照料。”也违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第十九条对儿童保护之规定。
三、继续羁押朱小梅有违中国司法文明之准则,有背中国司法自信之主张
继续羁押朱小梅,留下其嗷嗷待哺的婴儿不管不问,影响其对婴儿的哺乳,影响她女儿的身心健康,有违中国司法文明的准则,无法彰显中国司法自信现状,也有损中国司法文明的形象。
综上, 朱小梅没有犯罪前科,无明显的犯罪故意,对其取保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朱小梅也不会逃避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朱小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
申请人: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庞 琨
2015年12月14日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