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民向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寄出举报信63封 联名举报无锡“6.22”案办案人员违法犯罪的事实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 2016年5月2日,多名因无锡“6.22”事件被打压的中国公民向63个政府部门负责人寄出举报信,实名举报无锡“6.22”案办案人员违法事实及请求对无锡“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非法拘禁等相关违法情况进行调查。

据了解,该举报信已邮寄给中央政法委、江苏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厅长、无锡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3个政府部门负责人。

下附《举报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设立黑监狱非法拘禁访民 举报无锡市滨湖区公、检、法联手恶意制造冤假错案》举报信全文及相关邮寄凭证:

 举报人:

    沈爱斌,男,73年生,身份证号:320201197310154018,电话:18912369930。(目前遭再次勾陷被刑拘)
    丁红芬,女,68年生,身份证号:320222196804195968,电话:13771116727。
    殷锡金,男,53年生,身份证号:320211195306132215,电话:13771032890。
    瞿峰盛,男,72年生,身份证号:320222197205095978,电话:15335209900。
    沈果冬,男,69年生,身份证号:320222196901255977,电话:13951517471。

被举报人:
    1、太湖街道综治办主任朱勤新(已被捕)、赵泉宝、戴献珍、沈东华;
    2、滨湖公安分局负责“6.22”案的所有办案人员;
    3、滨湖检察院负责“6.22”案的项勉等三名公诉人;
    4、滨湖法院负责“6.22”案的王锐、许克兵等三名合议庭人员。

案号:(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118号;(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40号。
本冤案重点:
1、一、二法院把非法拘禁认定为“法制教育学习班”
2、犯罪之人(非法拘禁实施人)作为本案证人;
3、公安证据造假、故意毁灭实物证据;
4、公安把营救人员及丁永金等关进宾馆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制造冤假错案;
5、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举报事项:
1、太湖街道综治办主任朱勤新(已被捕)、赵泉宝、戴献珍、沈东华以“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对丁永金、丁鸿祥、丁国英、杨剑艳、周静娟五位进京上访人员非法拘禁在安镇镇的东郊商务宾馆;

2、滨湖公安分局负责“6.22”案的所有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对举报人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
3、滨湖检察院负责“6.22”案的项勉等三名公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颠倒黑白、栽赃陷害,恶意制造冤假错案。

4、滨湖法院负责“6.22”案的王锐、许克兵等合议庭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颠倒黑白、栽赃陷害,恶意制造冤假错案。

举报请求:
1、依法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2、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在上述举报事项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案发经过
    2013年6月22日23时许,无锡丁红芬、沈爱斌、许海凤等20余人,前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安镇东郊商务宾馆,将被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太湖街道联席办)举办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反锁在该宾馆一楼和二楼铁门内的丁永金、丁鸿祥、丁国英、杨剑艳、周静娟营救出来,同时,将负责看押丁永金等五人的十几名保安(假)控制7人,随后,丁红芬、瞿峰盛、许海凤等受害者家属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他们依法将控制的7名保安(假)移交给警察。上述营救和移交过程有多人全程摄像。

太湖街道为了秘密关押访民,在宾馆过道关键入口自己新安装了二铁门,而铁门钥匙也由太湖街道专人控制,营救人员听到关在铁门内的丁永金,杨剑艳发出的喊救命声,太湖街道朱勤新安排的看押人员在房间内顶住,堵住房门,不让被关着人出来,也不让营救人员进入,阻止营救,无奈之下,营救人员只能采用踢开房门的形式,将丁永金五访民营救出来,二铁门门锁和几个房间的门锁被踢坏了(就是本案中所谓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被毁财物)。
2013年6月23日凌晨,在营救成功后,滨湖街道综治办主任朱勤新和保安头目沈东华召集100余人,从营救现场将丁红芬、沈果冬、瞿峰盛、杨剑艳、许海凤、丁鸿祥、丁永金立即抓走,关进宾馆,再次实施非法拘禁。经历滨湖公安专案组的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后,丁红芬、沈果冬、瞿峰盛、许海凤、殷白妹,于7月3日刑事拘留,其余人员继续被滨湖公安非法拘禁在宾馆实施暴力取证两个多月。

2013年6月26日中午,沈爱斌、吴  平、殷白妹、郑炳元、施高洪、华晓平、朱明、王晓萍、沈军被滨湖公安分局专案组抓捕,经历滨湖公安专案组的酷刑逼供和非法拘禁后,沈军被行政拘留7日,王晓萍继续被关押在黑监狱,其余人员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一个月后,许海凤、殷白妹被释放,吴  平、郑炳元、(施高洪、华晓平、朱明三人签了拆迁协议后)被取保候审。沈爱斌、丁红芬、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中途网通被抓)因冲击“政府学习班”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

2014年3月18日深夜,在经历六个半月的足额审查起诉后,因“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即“政府学习班”涉嫌违法犯罪,上述五人被滨湖区检察院枉法强制取保候审,届时,已被非法羁押八个半月。
自2014年3月20日起,丁红芬、沈爱斌、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吴平等人每周四去滨湖区检察院举报控告中心,举报控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6.22”专案组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对丁红芬等五人及本案中被抓的20余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取证、非法扣押、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殴打、体罚、恐吓、威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告滨湖区检察院逼检察长赵文清违纪、渎职等问题;导致丁红芬、沈爱斌等五人再度遭到滨湖公安和检察院联手打击报复、徇私枉法、再次陷害入狱。

2014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当丁红芬、沈爱斌等五人第11次来到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举报控告中心,索要举报控告滨湖公安违法犯罪的受理、立案及查处结果时,被滨湖公安将丁红芬和沈爱斌当场抓到滨湖公安分局东绛派出所,3小时后,被滨湖法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其余三人以相同理由被滨湖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措施。5月30日丁红芬、沈爱斌收到法院的歪曲事实的起诉状。
2014年10月25日,即十八届四中全会落幕的第二天,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蓄谋已久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一直到晚上19时许结束,26日一直到晚上23时许才休庭。两天的庭审,变成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集体控告公诉人的过程,可以说,史无前例,见证了滨湖检察院和法院是如何制造冤案,如何滥权枉法、栽赃陷害。

2014年11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掩盖“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非法拘禁犯罪本质、隐匿、剪辑篡改原视频证据、毁灭实物证据 、造假毁坏物品5000元的立案数据, 非法排除周静娟的证人证言、剥夺律师申请的31个证人出庭和调取证据申请等手段,歪曲事实、断章取义、颠倒黑白作出枉法判决:丁红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沈爱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三人刑拘八个月后,判处有罪免予处罚。五人立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

二、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是滨湖区公、检、法为包庇太湖街道以联席办名义非法拘禁进京访民这一犯罪事实,而针对访民精心策划、恶意制造的赤祼祼的栽赃陷害案。主要如下:
(一)太湖街道联席办是非法机构。

(二)太湖街道联席办对访民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即“政府学习班”无法律依据。
(三)“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从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上均构成非法拘禁。

太湖街道联席办在安镇东郊商务宾馆为丁永金等五人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证据如下:(1、2、3、4、5、8举报人可以提供)
1、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为丁国英、丁永金、杨剑艳、丁鸿祥、周静娟五人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

2、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为丁红芬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
3、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为沈果冬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

4、丁国英、丁永金、杨剑艳、丁鸿祥、周静娟五人的证词;
5、营救现场拍摄的视频(共3段,光盘一张);

6、安镇派出所出警记录仪中的视频(需要调取);
7、庭审录像(需要调取);

8、无锡地区2012年前被以“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过人员的统计信息资料。
 

    沈爱斌、丁红芬、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等人前往营救被非法拘禁在东郊商务宾馆内的人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自力救济行为。东郊商务宾馆为太湖街道联席办实施非法拘禁提供犯罪场所,应当与太湖街道联席办是共同犯罪。在营救过程中造成东郊商务宾馆部分房间的房门、门锁等物品的损坏,属于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丁红芬是营救其父亲丁永金、其姑姑丁国英,还有其姑媳杨剑艳,沈果冬系丁红芬丈夫,瞿峰盛是营救其妻子杨剑艳和母亲丁国英。沈爱斌和殷锡金与被营救对象没有亲戚或血缘关系,属于见义勇为。

 本案当初是以丁红芬、沈爱斌等人冲击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即“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逮捕丁红芬、沈爱斌、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五人,但因太湖街道联席办举办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为了掩盖太湖街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证明已经对丁红芬、沈爱斌等五人逮捕羁押了八个多月的“合法性”,更为了对丁红芬、沈爱斌的打击镇压,于是,就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度进行徇私枉法、报复陷害、枉法判决。

 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由来

因为在营救被太湖街道联席办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在东郊商务宾馆的丁永金、丁鸿祥、周静娟、杨剑艳、丁国英五人时,遭到太湖街道综治办朱勤新安排的看押人员在房间内堵住房门
 ,不让营救人员进入,阻止营救,房内有被关押人的喊“救命声”,无奈之下,营救人员只好踢开房门,将人质营救出来,因此,有二个大铁门和几个房间的门锁被踢坏了,滨湖区公、检、法竟以此来认定丁红芬、沈爱斌等五名营救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并以此为五人定罪。
滨湖区公、检、法以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手段炮制的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仍然是千疮百孔,经不起任何一点点考究。主要如下:

(1)办案部门与太湖街道有利害关系。
(2)为了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公安故意毁坏门、锁,并且毁灭了评估公司认定的5049元的原物(实物证据),栽赃陷害于我们。

(3)公安与评估公司勾结,伪造了5049元的评估价(包括160元的税金在内)。
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造假,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丁红芬、沈爱斌等人前往东郊商务宾馆的目的,是为营救被非法拘禁在东郊商务宾馆黑监狱里的人,而非为毁坏东郊宾馆的门和锁而去,更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

     四、真正的罪犯是以太湖街道联席办林峰、华建群、朱勤新(已逮捕)、赵泉宝、戴献珍为首的犯罪团伙,以及策划、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滨湖区公、检、法领导和办案人员。

太湖街道联席办林峰、华建群、朱勤新、赵泉宝、戴献珍以“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访民的犯罪事实,从他们自己向检察院提供的学习班资料、访民的描述、营救过程拍摄的视频等证据,就可以看出学习班其实就是以看管访民,不让其去北京上访为目的的秘密非法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滨湖区公、检、法办案人员则是徇私枉法和报复陷害。为了对丁红芬、沈爱斌举报、控告滨湖公安、检察机关的报复陷害,他们明知丁红芬、沈爱斌等人劫黑监狱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应当无罪,仍然通过枉法手段而使他们受追诉;对明知太湖街道联席办林峰、华建群、朱勤新等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仍通过滥权枉法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并通过刑事审判活动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丁红芬、沈爱斌遭遇冤案和牢狱磨难,心灵和肉体遭受打击和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尊敬的首长,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的冤案不断得到昭雪,司法改革深得人心,确实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但无锡滨湖公、检、法仍然我行我素,对抗中央,顶风作案,公然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人为恶意制造了这起冤案,举报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犯罪。
请求首长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责令各级职能部门彻查此案,严惩制造冤案的犯罪分子。

日期:2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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