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五君子中陈进新(陈建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案开庭 多人遭传唤及遣返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赤壁五君子中陈剑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案于12月2日8时于赤壁法院开庭。多位维权人士前往赤壁围观被抓遣返,而在广东,维权人士徐琳、秀才江湖被传唤,同为赤壁五君子之袁小华到深圳被强行绑架送往贵阳。

下附 律师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公诉人: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获得陈进新的确认,我们出庭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又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进新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应宣告陈进新无罪。
现在,就起诉书指控陈进新的三件犯罪事实及本案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是辩护意见,并希望法庭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3年4月12日九时许在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举牌寻人不是事实,同时,赤壁法院对该次事件也无管辖权。
从案卷证据材料显示:2013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与袁小华二人到东莞市黄草朗镇大有园拘留所寻人,并被拘留所的人当即抓到黄草朗镇派出所。根本不在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公安分局所在地东莞市常平镇的分局门口举牌。起诉所指控陈进新于2013年4月12日14时许在常平分局门口举牌没有事实依据。从2013年4月12日被抓到2013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被告人一直在派出所里,不可能于12日14时许又从派出所出来去常平公安分局门口举牌。
值得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13年4月11日14时许,行政违法行为人陈进新、袁小华等七人确实到常平公安分局举牌,但本次行为已为东莞公安部门作行政治安拘留,并没有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将该次治安案件由东莞常平公安分局上升为刑事案件。
无论是2013年4月11日到常平分局门口举牌,或是2013年4月12日到黄草朗镇拘留所寻人,事件行为地和结案地均在东莞市,不在赤壁,无论是行政案件或是上升为刑事案件,赤壁法院对本次事件无管辖权。
因此,请求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这次事实,从案件时空上、管辖上、性质上综合考量,对在赤壁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8日对陈进新刑事立案前,已被其他的公安机关处理结案的治安案件,应认定无管辖权进而认定指控事实不成立。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2点犯罪事实也不属实
(一)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24日黄文勋受陈进新所邀到赤壁,这不是事实。
黄文勋独自搞的一个“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行”活动,赤壁本就是黄文勋安排的第十站,陈进新仅仅是招待了黄文勋,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邀约”。黄文勋一路行来,经过了九站,九站所在地公安都予以放行,没有把黄文勋作犯罪对待,也没有作治安案件处理,一路畅行无阻,作为老百姓的陈进新也不可能对黄文勋的行为作出犯罪判断,其招待,即便邀请黄文勋作客,赤壁公安机关不能将此作犯罪论。
(二)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25日上午在名人堡向围观群众宣讲“光明中国行”及“光明中国”旗子涵义并拍照不是事实。
事实是24日晚十时许,黄文勋到赤壁,陈进新在名人堡请黄文勋吃饭,参加的有袁小华、袁兵、李银莉等七人,一直到名人堡打烊,大概是24日晚12点多,或25日零点多。七人在名人堡的大厅里照了一张照片,这在第二卷358页等页上都有记载,秦琴、黄文勋、袁小华、袁兵、陈进新、李银莉、张勇等人都在照片下都确认是24日晚拍的照,根本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5日上午在名人堡向围观群众宣讲并拍照。也就是说,陈进新请黄文勋吃晚饭是24日晚十点多,拍照也是24日晚12时许,吃饭当晚更没有围观群众。除了陈进新这一桌外,连吃饭的群众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存在。 (三)起诉书指控25日上午在人民广场举牌不是事实。
25日上午,陈进新等人送黄文勋去火车站路过人民广场,就被公安抓捕了,没有任何举牌、举旗的行为,在整个案卷中也没有看到能证明陈进新举旗、举牌的照片、证人证言等刑事证据材料。 三、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30日13时许在天河区车陂路拉 “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 ”横幅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不是事实,且本次事件赤壁法院无管辖权
2013年9月30日13时许,陈进新与谢丰夏在车陂路拉横幅是事实,但他们采取的是快闪形式,他们拉了横幅后,马上收起横幅就闪了,时间很短,短到只有几分钟,但公安在取证时,故意没有调取这个时间证据,只调取了开始拉横幅时的监控,对陈进新有利的收横幅时的监控没有收集。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没有引起任何人围观,也没有导致交通堵塞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结果。                      
[凌晨12:56, 2016年12月6日] 公民-爱嘉: 值得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次事件是在广东发生的,不属赤壁管辖。而且广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终结。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公安机关也承认广东公安移送赤壁管辖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既然是错误的,就需要纠正,所以,本次事件不属赤壁管辖,希望法庭采纳。
同时起诉书也没有将广东公安机关羁押陈进新的事实列入起诉书的内容,说明公诉机关是没有将本次事件纳入本案管辖的。
四、公诉机关在审判期间收集的第三卷证据材料不属本案的新证据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提供的新证据范围仅仅是“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起诉时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并未包含第三卷的证据。所以,第三卷不是本案的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证据。
从第三卷的证据来看,是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侦查权收集的证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诉机关应申请延期审理而后收集,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后收集证据,因此,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时突然提交的第三卷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是合法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材料。
对袁小华等人生效判决,也不能成为本案的新证据,除了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个事实上的理由,既同一案件对同案人的案件拆开并分别先后审理,必然有审理的先后,生效的先后,如此在先生效的判决作为证据来证明后一个案件的事实,不仅损害了陈进新的诉讼权利,也是一种强者逻辑。建议法庭不将同一案件同案人的生效判决作本案的新证据。
五、起诉书指控不明
起诉书指控不明表现在法律适用上不确定。起诉书适用《刑法》第293条,但具体属哪种情形,没有确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起诉书并未明确陈进新的行为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哪一种或哪几种。
既然起诉书指控不明,辩护人只好按四种情形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发现陈进新的行为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六、陈进新无罪
根据起诉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陈进新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这种情形是有规定的,该条规定为“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中,(一)陈进新参与在看守所寻人,看守所肯定不是公共场所,它是单位办公场所,是扰乱单位秩序侵害的对象,不是寻衅滋事侵害的场所。同时,寻人时只有陈进新和袁小华二人,人数很少,时间很短,当时就被控制交到派出所,没有造成单位秩序混乱,更没有造成所谓的公共场所严重混乱。这次事件,陈进新不构罪。
(二)陈进新为黄文勋接风洗尘的地方是餐厅,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没有侵害公共场所的秩序。拍照的时间也很短,且并没有群众半夜围观,这次事件,陈进新也不构罪。
(三)陈进新参与拉横幅的地方是公路边,不是寻衅滋事罪所确定的场所,采取的是快闪方式,拍照后立即收了横幅,没有形成人群围观,这从监控照片中就可以看出。同时横幅的内容也不会引发人们的围观,因为这句话或相似的话,在有关历史档案或领导人的著作中均有表述,不会成为围观的对象。更不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这次事件,陈进新也不构罪。
因此,陈进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庭宣告陈进新无罪。
这样的请求也许是为难尊敬的法庭,所以,昨天在会见陈进新时,他说对法庭判决的态度是“三不”:即“不认罪、不服判、不上诉”。
但我还是请求法庭包容和宽容陈进新的行为和言语,在全民共建中国梦的征程中,允许那么一、二个人有一个另类的中国梦。
宣告陈进新无罪!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2016年12月2日                      

赤壁案是指2013年5月25日,民主人士黄文勋、袁小华、袁兵(袁奉初)、陈进新(陈建雄)和李银莉因在湖北赤壁宣传民主理念合影留念,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遭抓捕。陈进新(陈建雄)被抓捕后获取保候审,后因继续参与公民维权活动,又被收监羁押。
其中袁兵与袁晓华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2016年5月9日,开庭审理。袁兵被以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判刑二年半,合并执行四年;袁小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二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二年半,合并执行三年半。袁小华扣减羁押期后,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十点左右刑满出狱。
2016年10月8日,黄文勋被湖北咸宁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陈进新(网名:陈剑雄) 1974年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
2013年5月25日,曾因与袁小华、袁奉初、黄文勋等民主维权者在湖北省赤壁市宣传民主政治,而被当地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刑拘,7月13日被取保获释;
2013年9月30日,曾与民主维权者谢文飞在广东省佛山市街头举横幅,要求“废除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而被佛山警方再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并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备受酷刑折磨,10月30日被取保获释;
2014年2月,曾因参加山东曲阜薛福顺非正常死亡事件观察团奔赴曲阜追查真相,多次在曲阜遭警方欧打和驱赶;
2014年3月,曾因到黑龙江省声援“建三江律师被拘事件”,而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5日;
2014年5月,曾因到武汉市与多名友人会见佛教法师徐志强,被武汉警方抓走,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7月,因再次前往河南郑州参与公民声援“郑州十君子事件”,并到河南焦作市声援“张小玉夫妇杀警事件”,遂于2014年8月1日被警方在郑州第三看守所附近抓走,且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直接报检察院以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执行逮捕。2016年5月23日下午三点在赤壁看守所召开了陈进新(陈剑雄)案的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分岐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目前被羁押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邮编4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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