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遭行政拘留诉讼株洲市人民政府及株洲市公安局一案延期开庭 并收到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状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李明诉讼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李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涉案证据保全和延期开庭审理,开庭日期已更改到2017年3月16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地点不变,仍然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五楼第十一审判庭,该案原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

李明日前也收到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告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李明,1976年出生于,湖南株洲人,2013年被查出罹患肝硬化晚期病症,于2014年初被原工作单位湖南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其先后向原工作单位和株洲市总工会及株洲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诉求而无果,遂开始走上去北京上访维权之路,并因此多次遭到当局训诫和拘留。

2016年10月24日,李明再次赴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后移送株洲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10月26日被户籍地派出所警察接回株洲后,当日即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12月20日,李明不服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的处罚决定,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月1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2017年2月6日,李明再次不服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罚决定,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2月1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李明的行政诉讼,并定于2017年3月7日开庭审理。

2017年2月2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对李明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

2017年2月21日,李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和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改到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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