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访民进京集体爬烟囱 “解救”后多人被判刑


(2010-10-27)权利运动发布:
轰动一时的辽宁省建昌县七位访民到北京爬75米烟囱撒传单事件已过半年,一直处于被销声状态。近日,七位访民的家属向权利运动发来信息,已有锡轩、韩玉成、樊翠珍、刘青荣四位冤民被建昌县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刑。

2010年5月7日凌晨3时许,韩锡轩、韩玉成、张行龙、樊翠珍、刘青荣、张桂庭、王志廷等七位来自于辽宁省建昌县的访民携带好传单、条幅,来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号泰华物业公司院内高达75米的烟囱上,抗议腐败和表达诉求。在历时40多个小时后,辽宁省葫芦岛市和建昌县的政府官员自动提出解决方案,七位冤民于5月9日同意被解救。

当韩锡轩、韩玉成、张行龙、樊翠珍、刘青荣、张桂庭、王志廷等七位冤民被解救后,辽宁省建昌县公安局于5月10日对七位冤民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向建昌县检察院提起起诉意见书。2010年7月20日,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对韩锡轩、韩玉成、樊翠珍、刘青荣、四人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作出建检刑诉(2010)111号起诉决定书,(张行龙因病、张桂庭、王志廷另案处理)向建昌县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17日,建昌县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00154号判决,分别判处韩锡轩有期徒刑4年、韩玉成有期徒刑3年、樊翠珍有期徒刑3年、刘青荣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3年)。

在辽宁省建昌县法院作出的(2010)建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中,尽管存在歪曲事实,但还是能够看到韩锡轩、韩玉成、樊翠珍、刘青荣等四位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居然有着比窦娥还要冤的得多的冤情。

例如,韩锡轩的妻子侯翠华在保护自己的耕地不受侵占,居然在2003年9月3日被建昌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批捕,非法羁押98天。其妻被释放后精神失常.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是:1、创伤后应缴障碍;2、与错捕羁押存在因果关系。

又例如,韩玉成因保护自己的房屋和耕地不受侵占,于2000年12月13日被建昌县公安局作出拘留1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韩玉成眼睛失明。一条强健的中年汉子,在拘留所仅仅13天,居然双目失明了。双目失明的结局与大量发生的“睡觉死”、“摔跤死”、“激动死”相比,又幸运在哪里?

再例如,樊翠珍的儿子冯彪于1995年9月18日被闫树权因故砍死,建昌县法院判处闰树权犯故意伤害罪,刑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仅2万元。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刑事部分,民事赔偿竟然改判为0.9万元。在樊翠珍坚持申诉下,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 7日作出判决,判处闫树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辽宁省省高院认为该案系因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告人的严重犯罪后果也是在双方殴斗中造成的,故又改判被告人闰树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赔偿数额不变。樊翠珍不服四审四决的荒唐判决而长期上访。

还例如,刘青荣的儿子石树吉于1996年3月14日在沈阳市宏凌煤矿工作(合同工)时因事故工亡,在善后处理时煤矿共给付1.5万元(含风险抵押金)。一条年轻的生命仅够中共官员的一场饭局,作为母亲的刘青荣竟然上访14年未有任何结果,官场之黑,何至于煤炭之颜色?!

由于是政府主动提出给钱解决问题,并主动将韩锡轩、韩玉成、张行龙、樊翠珍、刘青荣、张桂庭、王志廷等七位访民的家属带到银行提款,所有根本没有七位访民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法院才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四位长期依法维权无果的冤民进行判刑。

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七位访民爬烟囱的地点(马家堡路5号泰华物业公司院内)根本与公共场所没有关系,既然与公共场所没有关系,又何来以《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罪?

建昌县法院对韩锡轩、韩玉成、樊翠珍、刘青荣四位冤民的刑事判决,完全是对维权冤民的司法迫害。现在韩锡轩、韩玉成、樊翠珍、刘青荣四位遭枉法裁判的冤民已提起上诉,权利运动将继续予以关注。

附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建昌县检察院起诉书:





相关联系:
韩锡轩亲属:15142997784。
樊翠珍女儿:15042987072.
刘青荣家属:15042906903.
韩玉成妻子13898786305。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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