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7)权利运动发布: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办案不力致久押不决者将被追责》与记者杜萌对话,称在2003年之前,全国每年超期羁押达到上万人。这些年来,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人数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表示羁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对那些因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与《法制日报》记者杜萌对话中给出的数据,说明从2003年落实无罪推定理念后,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孙副检察长也谈到了,还有大量刑事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并没有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2001年6月24日发生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就是一个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典型案例。该案历经2004年1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到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闽刑终字第46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书;再到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维持对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继而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再次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福建省高院至今未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二审进行开庭审理。导致该案处于久押不决中。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从成功告破到福清市中级法院的两次(一审)判决,在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制造和实施纪委爆炸罪成立,判处陈科云死缓、吴昌龙死缓;认定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成立,判处杜捷生、谈敏华十年有期徒刑的整个过程,除了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外,无论是在判决中认定的作案动机上,还是在认定的证据上都自相矛盾和漏洞百出。(请查阅权利运动8月15日发布: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15.html)。
福建省公安机关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成功告破和福州市中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不仅完全违背了“证据必须符合‘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的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为离奇的是,为实施“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判决中被认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罪名不成立并立即无罪释放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而被超期羁押。
“摔跤死、喝水死、洗脸死……在监管场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网络,从而牵动舆论的神经,引起社会关注。”孙副检察长在对话中的这一段表述,佐证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如果不按照审讯人员要求供述“犯罪经过”,那么极有可能在2001年就已经被摔跤死、或者被喝水死、或者被洗脸死了……。
对于大量案件久押不决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孙谦副检察长:“它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客观上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无形之中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增加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不力致久押不决者将被追责》的文件中,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是真正的关键点。即: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力争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完毕。
相信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并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吧,现在已经是10月下旬了,福建省高院何时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办下对该案的二审进行公开审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无疑正在检验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
(余六月雪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