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7)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上午,天津访民张培馨的儿子齐天烽突然收到天津市北辰区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辰刑初字(2010)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已将原来逮捕时的“放火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培馨有期徒刑五年,齐方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首先,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对张培馨、齐方军夫妇作出刑事判决的日期是2010年11月22日,证实了天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津劳教审[2010]第8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将帮助张培馨、齐方军夫妇联系维权律师的毋秀玲,以“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齐某某……频繁电话联系、进行串联活动”为由,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滥用劳动教养政策对访民的报复陷害行为。
其次,天津访民张培馨、齐方军夫妇抛撒传单,点燃自家车辆行为发生在北京的天安门,在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的审理和作出的辰刑初字(2010)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案发地北京市司法机关将该案件移交天津市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律手续,天津市的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判决张培馨、齐方军夫妇“寻衅滋事罪”有滥用职权之嫌。
据了解,天津的有关部门虽然给予了张培馨60万人民币的赔偿,然而这些赔偿与张培馨儿子在学校因被误吃非回民食品导致两次自杀,多次被非法囚禁,以及张培馨告状后其承包的歌厅被砸停业所造成的损失相比较,显然不足以弥补。但,张培馨夫妇这一次到天安门焚车并非纠缠与此,而是因为申请低保金遭刁难和侮辱促使。
在张培馨向民政局申请低保金时,民政部门以张培馨已获得赔偿,不符合申领条件为由加以拒绝。当张培馨以“赔偿金”不是固定收入,且赔偿金要用于两个儿子的培养,以及自己在上访过程中受迫害已残疾进行据理力争后,民政部门又以张培馨没有残疾证为由进行拒绝,当张培馨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双眼残疾的残疾证,民政部门干脆就言而无信不予理睬了。
按照《刑法》293条,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张培馨作为一个双目基本失明的、弱势群体的访民,其抛撒传单和焚烧自家车辆表达诉求的无奈之举属于为了追求精神刺激?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张培馨、齐方军在焚烧自家车辆是,将车辆紧靠道路右侧的铁栅栏,从十月十五日10.40分~10.55分的整个事件过程,并没有造成交通堵塞,也没有造成秩序混乱现象发生,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张培馨、齐方军这样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天安门是两代封建专制朝廷的标志性建筑,天津市司法机关以这样的一个地区来重判张培馨、齐方军夫妇,显然与现代文明和法治相背。现在,张培馨的儿子齐天烽已决定为父母亲聘请律师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