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燕琼抗议公安滥用自由裁量权 申请行政复议


(范燕琼目前正在医院接受针灸、按摩等物理治疗)

(2010-11-1)权利运动发布: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范燕琼 女 ,身份证:352101196012062323 住所:杨真新区5号206单元 邮政编码:353000 电话 :0599-8620607

被申请人:
南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9-8862165.

申请事项:
申请人范燕琼对被申请人南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所作南公(境)宣废字[2010]第93号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及限制出境通知书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南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南公(境)宣废字[2010]第93号通知书所作宣布护照作废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南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于 2010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南公(境)宣废字[2010]第93号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及限制出境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你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三)款规定,对你做出限制不准出境的处理,限制日期截止至2011年6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你所持G31826431号护照宣布作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特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以期撤销被申请人宣布护照作废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违反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滥用自由裁量权
《国务院全面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行政,更要合理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范燕琼的因冤案被判两年有期徒刑,服刑期至2011年6月26日,现正在申诉中。被申请人既然对申请人做出限制不准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制日期截止至2011年6月26日,显然申请人在服刑期内已经无法出境。

申请人服刑满后依法自然恢复正常的出境权利。申请人的《护照》有效期一直到201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明明已经达到限制申请人在服刑期不准出境的行政效果,却仍然还要做出宣布护照作废这样过于严重的行政处罚,显然属于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被申请人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宣布申请人护照作废的行为,导致申请人服刑期期满后还要重新费钱、费时、费力申请护照,同时也增加没必要的行政成本开支。

二、被申请人送达程序违法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既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此行政处罚违法法定程序而不能成立,是无效行政行为。

三、送达过程中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肖像权包括摄录权,是一种人格权,对肖像权的侵犯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送达通知书的过程中,对申请人强行拍照,给申请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刺激,严重地侵犯申请人的人格尊严。

因此,恳请南平市公安局详为调查后,撤销被申请人南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南公(境)宣字[2010]第93号通知书所作的宣布护照作废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南平市公安局

附件:
1、申请书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范燕琼
日期: 2010年 11月30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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