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驳回申诉,福清访民陈金姐被无限期稳控


(陈金姐[左一]与其他三位嫌疑人家属正在进京上访的小旅馆)

(2010-12-19)权利运动发布:
因五年前儿子涉及一起离奇轮奸案、而历尽艰辛替子伸冤的福建福清市访民陈金姐,于2010年10月30日突然被警察无任何理由和手续从家中强行带走后,一直没有消息。近日,其家人突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立案一庭(2010)刑监字第280号不予受理再审通知书,以及福州市中级法院于12月3日作出的榕法信[2010]第7号稳控令后才明白,陈金姐已被无限期稳控而失去了人身自由。

2005年4月5日,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边防派出所干警郑强、荆涛接到海口中学初二学生、时年16岁的程雪琴(由父母陪同)报案,称其在2005年4月4日被朋友陈榕带到其老板、“君子兰”发廊陈少兵的租住处,喝了牛奶后昏睡,怀疑遭到陈榕合谋其老板陈少兵的侮辱。陈少兵、陈榕遂被海口派出所抓捕。

2005年4月6日,王少兴在朋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取陈少兵的物品,结果,因其既是“君子兰”理发店的员工、又是陈少兵的亲戚,也被派出所以询问调查为由扣押。

据陈金姐反映,警察郑强于2005年4月7日曾向其提出15万放人的“建议”,遭陈金姐拒绝后,郑强又自动将放人条件降低到10万元,家境贫寒的陈金姐仍未答应。派出所在两次带受害人程雪琴到医院做妇科检查中,均证实其外阴部未见异常的情况下,海口派出所干警于4月20日再次向陈金姐释放交钱放人的“善意”,在又一次遭到陈金姐拒绝后,海口派出所于4月21日将该案移交到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接到案件后,福清市刑侦大队立即到案发地对案发现场进行刑事侦查,然而,在受害人陈述的床单上并没有发现受害人的血液、毛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等直接证据,也没有发现安眠药或迷奸药。刑侦人员开始对陈少兵和王少兴采取非常手段进行审讯,王少兴在刑讯逼供下多次作出参与陈少兵、王资龙、张述玲轮奸程雪琴的不同供述。

在得到王少兴的供述后,如获至宝的刑侦人员于2005年12月21日对受害人程雪琴进行第四次的补充询问,陈雪琴在笔录中改称,2005年4月4日下午在陈友兵租住的后井村一民房内,遭到“君子兰”理发店老板陈友兵、以及其员工王少兴、王资龙、张述玲等四人的轮奸。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程雪琴前三次询问笔录均没有提及王少兵、王资龙、张述玲参与轮奸,且陈少兵自始至终不认罪,所以不存在供述王少兵、王资龙、张述玲参与轮奸的可能。

当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口供一致后,福清市公安局第三次向福清市检察院移交案卷,由福清市检察院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只有受害人自相矛盾的指控和犯罪嫌疑人前后不一供述、却缺乏基本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法庭认定轮奸罪名成立,作出(2006)融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友兵12年、王少兴判刑11年、陈榕(女)3年,王资龙、张述玲两人网上通缉。

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陈少兵、王少兴、陈榕三人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不服福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的陈少兵、王少兴又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2008年12月26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也作出(2008)闽刑监字第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陈少兵、王少兴的再审申诉。

因为警察曾提出“花钱买平安”的要求,以及有案发当天儿子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等,为了洗清儿子王少兴的冤屈,陈金姐和其他三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坚持年复一年地进京申诉,请求不枉不纵公开再审该案。期间,家境贫寒的陈金姐一直是举债上访,且多次被非法关押和拘留,历经了千辛万苦。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用胁迫和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会给妇女造成严重的精神和肉体伤害。轮奸是比强奸的伤害更为严重、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不过,一个16岁的未成年少女遭四个年轻力壮的男人轮奸,不仅没有致伤、致残,而且还居然两次妇科检查受害人外阴部均为未见异常,甚至到案发一个多月后的第三次检查才发现处女膜轻微破裂,这里面显然是不符合常识和常理。

如此不符合常识和常理的轮奸案,最高人民法院竟然作出不予提起再审的通知,直接导致陈金姐被地方当局无限期稳控而失去人身自由。

无法想象,如果杨乃武小白菜案不是发生在腐败的晚清,而是发生在当今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制度下,还有翻案的可能性吗?
(闻天不祥撰稿)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