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雪昌房屋)(房屋遭法院枉法强拆后一片荒芜,又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案例)
(2010-12-3)权利运动发布:
2010年12月1日,屡屡遭到枉法裁判而正在坐冤狱的江苏省常州市抗暴(拆迁)英雄潘雪昌,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并实施的第一天,依据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的(2010)常行终字第97号公正裁决,委托代理人向常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2007年8月14日傍晚,正在家中养病的潘雪昌遭到黑社会人员长时间挟持,被强迫要求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期间潘雪昌家人五次向110报警而未获有效解救。至深夜23.20分时,潘雪昌在黑社会人员疯狂暴力、并发生右腿被踹断的紧急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正当防卫,黑夜中刺中歹徒颜志斌大腿根部的髂动脉,颜经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行使法律赋予正当防卫权利的潘雪昌,竟然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枉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潘雪昌,被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和常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枉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噩梦接踵而至,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土地征收手续,也没有建设用地项目,更没有对房屋进行依法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发出责令潘雪昌交出房屋宅基地的通知书。为此,正在冤狱中的潘雪昌委托妻子李双大就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件正在行政诉讼期间,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竟然匪夷所思地以“非诉裁定”的故意枉法手段将潘雪昌的两间二层楼和两间三层楼的房屋强行拆除。所谓“非诉裁定”,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也不进行复议和诉讼,法院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作出“非诉裁定”而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征用土地和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对潘雪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潘雪昌提起行政诉讼后,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本应当依法审理,但该法院却不惜践踏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利,肆无忌惮地作出枉法的(2009)钟非诉行审第12号裁定书;当潘雪昌不服枉法裁定而继续提起诉讼后,该法院又再次作出更为枉法的(2009)终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驳回潘雪昌的诉讼权利。
现在,常州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了(2010)常行终字第97号公正裁决,撤销了常州市钟楼区法院(2009)终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虽然枉法裁判被撤销了,但潘雪昌的房屋却被非法拆除了,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如常州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那么钟楼区法院面临的毫无疑问只有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了。
常州市中级法院2010年9月3日作出的97号的裁定,说明社会毕竟是在向法制的方向有所进步的,枉法裁判、尤其如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这样的故意枉法裁判终究是要被改判的,甚至,一些枉法裁判的始作俑者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凡,故意枉法者应引以为戒。
潘雪昌,以及所有了解和支持潘雪昌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进行抗暴维权的人都坚信,潘雪昌被“故意伤害”的罪名总有一天会得到依法改判。
附:《违法确认及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潘雪昌、男、47岁、汉族、农民、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金家村委坝尖村17号。
申请人李双大、47女、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法院
法定代表人:夏伟忠 职务:院长
申请请求:
一、请求确认钟楼区法院“09•12•9执行”违法。
二、违法被拆房屋恢复原状。
三、宅基地补偿费100万元。
四、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五、各种经济财产损失80万元。
六、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法渎职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末,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发出常国土资理[2007]2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责交书)。《责交书》责令申请人腾空房屋、交出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理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必须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处理。对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违法作出的《责交书》,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将被申请人送上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依法处理。可是就在法院对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交书》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常州市国土局急不可耐,向钟楼区法院提出对《责交书》非法的执行申请。
2009年12月9日,钟楼区法院竟然毫无原则立场和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将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和房屋及房屋中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将申请人一生辛勤劳动创造的全部财富摧毁于一旦;也使其违法的行为成为真真切切的确定的事实,不容抵赖!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钟楼区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明知申请人与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活动还在进行当中,(2010年11月25日在钟楼区法院的第十审判庭还在进行《责交书》是否违法的行政诉讼),孰是孰非没有结论,围绕此案的《责交书》和所有的判决、裁定均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是不能执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它司法文书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打着何种美好名义所进行的强制执行,只能是对诉讼一方违法行为的明目张胆的支持和对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彻彻底底的侵害。
钟楼法院的这种所谓“强制执行”行为,说轻一点是为它人的错误作“嫁衣”,说重一点就是对国家法制的彻头彻尾的破坏。而且,被申请人钟楼区法院置法院的居中公正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崇高地位和声誉于不顾,火上浇油,知法犯法,其主观恶性实在太明显、太嚣张,其破坏国家法制和制造社会不稳定的违法行为已经不可挽回,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申请人合法财产巨大的损失,令人痛心。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依法确认钟楼区法院“09•12•9执行”违法并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此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潘雪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