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30)权利运动发布:
《控告信》
控告人:叶体侠,女,1943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4308165029,
住址:江苏沛县沛城镇双靛池村。电话;0516—89603203
控告人:陈朵,女,1961年4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104120020,
住址:江苏沛县沛城镇夹河子67—3号。
控告人:孟庆生,男,1962年2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202138611.
住址:江苏沛县沛城镇正阳中路2号。
控告人:刘长芝,女,1967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07140020
住址:江苏沛县沛城镇红光后街186号。
控告人:刘艳秋,女,1964年9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09240242
住址:江苏沛县沛城镇红光后街95号。
控告详情:
我们都是沛县沛城镇合法居民,正常居住在自己祖辈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里,合情、合理、合法。然而沛城镇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未经我们知道的情况下,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2009年8月12日;2010年3月29日。由沛县政府副县长带队,沛城镇政府副书记閆家俊、镇长仝玉彪指挥,带领公安、消防官兵,各个居委会领导及雇用的社会闲杂人员400余人,趁家中无人 使用重型机械,在不与我们签订任何协议之下,采取强制暴力拆迁,并且不给任何补偿,使我们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对此我们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均未有任何答复,我们逐级反映也无任何结果,无奈我们于2010年5月9日去江苏省人民政府接待中心上访,我们刚领到表后,刚写几个字就被徐州市公安局驻南京办事处人员张建华把表收回,然后立即派沛县沛城镇工作人员把我们控制起来,并给我们说今天不接访了。然后我们分别就要走,但是他们不让我们走,强制给我们录像,说要拘留我们。并说“我是公安局的,你们有本事告去吧!”,其中张建华把刘长芝连拉带扯(衣服也撕破了)强行拉到二楼第八接访室,把包里的反映材料全部翻走,并逼刘长芝跳楼自杀。还扬言:“你的事可以解决,必须找胡锦•涛,可惜你无本事找到!”,同时胁迫写检查,被逼无奈由张建华口述刘长芝写了一份检查,说写了检查回去不拘留你了。5月11日下午4点多钟,沛城镇工作人员开车把我们带到沛县老城派出所(马方勇在路上说其余两人张海东、王洪武在南京买张建华手里的材料)。强迫我们做笔录,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然后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我们转送到行政拘留所扣押了6天。
出来后我们找派出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书,他们迟迟不给,直至5月24号才给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过我们部分受害者是在5月24号签字,但是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是5月13日,更令人气愤的是处罚决定书在认定违法认定部分:1,、本人陈述、2、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全是办案民警故意制造伪证而达到陷害我们的目的,根本和事实不符,绝无一人在接待大厅吵闹,实属非法陷害。
我们蒙冤于2010年7月15日去北京公安部上访,我们选出两位代表进去,给有关领导交谈前后不过10分钟,县公安局截访人员就诬陷我们在公安部门口吵闹半小时,结果又被截访抓回,非法拘留5天。两次都是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事后才给了一份故意编造伪证而陷害我们的处罚决定书。
针对公安人员知法犯法,为阻止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正当信访,他们组织、栽赃、陷害的恶劣行为激起我们的愤怒,对于他们这种恶劣的、胡作非为的行为,特向您反映。
请求:一是解决我们的赔偿问题。
二是严肃查处他们的恶劣行为以平民愤。
控告人:叶体侠、孟庆生、陈 朵、刘艳秋、刘长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