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女,家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河沿街2组,身份证号码:210502196506281222,电话:0414-5820836。1990年于黄作斌结婚,1991年生下宝贝女儿黄旭。黄旭13个月患有先天性成骨发育不痊,不小心腿骨就骨折,两腿至今骨折17次,俗称“玻璃人”。夫妻俩17年没工作,残疾的黄旭(一级肢体伤残)仅仅看病就用去了夫妻俩东拼西凑的4万多元。对于每月靠435元低保来维持家用的困难家庭有这样一个病残人,在生活上无疑是雪上加霜,难以为续。
2001年在邓华父母帮助下购买了在溪湖区红土街17组(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11414号)24平方米平房一处。
2005年6月10日,邓华和黄作斌离婚。
2007年该地段列入“棚改”,同年6月2号溪湖区棚改办的同志与邓华商谈一次,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6月20日下午13时半左右,溪湖区棚改办非法强行把我的合法房屋拆除!我报警后,一名叫解学鹏的警官接待了我,他让我找棚改办一个姓张的直接联系解决。第二天我找到姓张的后,他说:“找不到人,我就扒房子!”
时至今日,邓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辽宁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六) 组织拆迁 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
综上所述,溪湖区棚改办的行为显然违宪、违法、违反《辽宁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我和溪湖区棚改办交涉时,可是接待我全是辽宁省实华集团的雇员,也就是说名义上是政府行为,实际操作的就是辽宁省实华集团这个开发商!
因我和前夫共同的孩子(一级伤残),前夫17年来一直尽心尽义的照顾孩子。2007年国庆节后,我们要去北京给女儿看病,区政府和河东办事处实华的雇员担心邓华到北京上访,溪湖区河东派出所巧立名目,没有任何手续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拘禁黄作斌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作为一家之主的邓华不单要忍受失去房产的悲痛,还要忍耐地方政府、警察和开发商的混合侵权、渎职侵权的再为伤害与践踏,屈含覆盆之冤,饱偿腐败渎职侵权的种种伤害,万般无奈,故请求有关人士、领导能嫉恶如仇,激浊扬清,能济之危,能垂动怜悯之心,恻隐之情,向邓华伸出热情之手,救邓华这一残缺的家庭于水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