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郑州铁路中级法院判决,宋西章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2月1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宋西章因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豫71行初108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豫71行初108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河南省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20】2343号行政复议决定;3、改判确认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置。

宋西章已是九旬老人,曾于1948年参军,退伍后被安置到开封引黄管理局工作,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老家许昌务农。其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的房屋于2008年4月8日遭遇强拆。当地政府官员称宋西章房屋所在地已经被国家征收。但宋西章从来没有见到过征地公告,怀疑其中有诈。

宋西章为了查明事实,于2020年4月29日向河南省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我的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及其批文。

2020年5月30日,河南省政府向宋西章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查……关于“征收公告”相关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

宋西章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20】23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豫政办依申复【2020】189号)”。

宋西章仍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宋西章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关于“征收公告”相关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宋西章认为,河南省政府有关“征收公告”的答复明显违法。

宋西章上诉状指出,即使“征收公告”相关信息非河南省政府制作或最初获取,并不等于其不可以公开。依据该《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河南省政府也应当公开。况且,宋西章(退役军人)系九旬老人,不堪折腾。

宋西章上诉状还指出,河南省政府建议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也不合法。许昌市政府已经明确告知其不予公开。宋西章才向河南省政府要求公开,但河南省政府建议宋西章向许昌市政府申请公开,这明显属于踢皮球,折腾九旬老人,于心何忍?现在没有自然资源部门,只有自然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故河南省政府建议宋西章向现在不存在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显然属于违法。河南省政府的上述答复恰恰违反了上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河南省政府没有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况且,其所告知的“自然资源部门”,只是部门的类别,而不是可以识别的行政机关名称。河南省政府未告知联系方式,也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

关于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宋西章认为,河南省政府忽视上述关键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撤销。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20】23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豫政办依申复【2020】189号)”。但上述答复书是载体,而不是行为。宋西章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对河南省政府的上述答复不服,而不是对答复的载体不服。故省政府应当针对该答复的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应当维持的决定,而不是对载体作出是否应当维持作出决定。无可争辩,河南省政府对载体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撤销。

2020年9月17日,一审开庭时,审判长李建锋问河南省政府是否申请回避,却没有问宋西章一方是否申请回避。宋西章的代理人提出异议,审判长辩解本次是继续审理,上次开庭已经询问过你了。审判长的辩解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宋西章有权申请吴林轶法官回避。况且,审判长只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而未问宋西章是否申请回避,显然是不公正的。其实质是剥夺宋西章的回避申请权。

宋西章代理人指出,吴林轶法官主审另一起案件时,篡改笔录。该案已经被省高院撤销。在本案诉讼中,吴林轶法官多次向审判长递条子,违反法庭纪律。我方有理由认为吴林轶法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应当回避。

老退役军人宋西章希望河南省高院纠正郑州铁路中级法院错误,依法改判。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0/12/blog-post_28.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