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月16日,本网获悉:2021年1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当面向牛青山送达了(2016)豫0103执1508号执行裁定书,签署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这份裁定书从签署到送达经历了四年六个月,且内容与过程很荒唐。
该裁定书以“申请执行人牛青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牛青山惊诧不已,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书面申请,更没有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档案材料中,牛青山发现2016年8月24日的《询问笔录》记载“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说明,作出了《询问笔录》后将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但实际上,在作出《询问笔录》之前,已经作出了上述裁定。二七区法院办案程序颠倒,可见一斑。
奇怪的是,2020年11月27日,二七区法院作又出了终止执行程序的裁定,同样很荒唐。此裁定的签署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但送达日期为:2021年1月7日。即,一份裁定要经历2个月后才送达。但较之四年后才送达,算是高效率的。
尤其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执行案,竟然两次终结程序,三次移交,四年未执行到位。分别由四位承办人经手,最后由承办人郑洋洋移交到新承办人王建。但承办人王建手里的档案材料残缺不全,且档案中并无三次移交的手续。牛青山为追查档案丢失的原由,上访了无数次,一直上访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纪检组举报,依然无果。
牛青山认为,档案丢失是四年未执行到位的根源。对于档案的丢失,明显属于重大事件。但承办人王建说,是前任承办人郑洋洋未交接全部档案。而前任承办人郑洋洋推卸说,第一承办人杨向民所移交的档案材料本来就残缺不全。2021年1月11日,郑洋洋又改口说,已经移交档案室了,并告知:“.归档号:4196;归档日期:2020年4月21号”。牛青山一方再次赶到档案室查找,仍然没有。但奇诡的是,1月13日,郑洋洋突然找到了部分执行档案,但仍然残缺不全。这说明,执行档案一直由郑洋洋掌握。郑洋洋一直说假话,逃避责任。牛青山一方责问前承办人郑洋洋:“你已经将案件移交王建,为什么不把全部档案移交承办人王建?”郑洋洋反而气势汹汹地倒打一耙:“你们为什么不断地投诉我?告去吧!”看来,关于档案丢失一事,郑洋洋还依然有恃无恐。
郑洋洋隐瞒档案,还满嘴谎言,把丢失档案的责任要么推卸前任承办人,要么推卸给后任承办人,甚至于编造谎言企图推卸给档案室,还气势汹汹地斥责受害人到处投诉他。难道对郑洋洋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投诉吗?如此霸道实属罕见!
我们希望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前承办人郑洋洋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郑洋洋向受害人书面道歉,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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