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英、沈宏亮夫妇在盐城市中级法院拉横幅喊冤)(李秀英作为42号房屋权属人于1990年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阎秋英的户籍于1983年就从盐城市五星村迁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177号成为城镇居民)
(2011-4-21)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盐城市访民李秀英、沈宏亮夫妇近日收到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11)苏民监字第008号再审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已经将原先的九审九决的析产暨继承纠纷案案由改为了析产纠纷,使这对流离失所且经历8年上访的夫妻看到了自己房屋回归的希望。为什么一起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冤案要历经三级法院的8年9审而不决?
1981年2月,江苏盐城的李秀英与从甘肃兰州随母亲闫秋英一起下放的沈宏亮在五星村三组48号房屋里结婚(此房是由阎秋英带领沈宏亮、沈宏铭、沈宏兴三子于1969年下放时所建的泥墙草盖房)。婚后李秀英、沈宏亮夫妇具备了分户条件,经村组领导批准安排新的宅基(42号),自筹资金于同年11月建起砖瓦结构堂屋三间、厨房两间及猪圈和厕所。1977年,闫秋英的二儿子沈宏铭招工户口进城;1983年5月闫秋英和三儿子沈宏兴落实了下放回城政策,户口迁回甘肃兰州丈夫沈宝义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177号的户籍上。闫秋英83年回迁兰州后,其于1969年下放时所建的土墙草房因无人居住和日晒雨淋而倒塌,村组收回了48号宅基,第二年(即1984年4月)安排同组潘姓村民使用。
2003年9月18日,李秀英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到盐城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将1990年行政机关颁发并记载自己李秀英名下的42号房屋的《盐市房权证》换办成房屋所有权证。此时,沈宏铭、沈宏兴见盐城市火车站、汽车站都落户在五星村周边,五星三组的地皮已急剧升值,就窜捣母亲闫秋英以“五星村42号房屋属于闫秋英沈宝义夫妇和李秀英、沈宏亮夫妇一起出资建造,要求析产”为由,一纸诉状将李秀英、沈宏亮夫妻告上法庭。
原来案由为析产的民事诉状到盐城市亭湖区法院法院后,法庭在查明沈宝义于1950年9月在甘肃省第一建筑公司工作、到1985年9月退休、再到2003能1月去世,其户口从未到过江苏盐城市五星村(即法律明文规定城镇居民的沈宝义不能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利)的情况下,将析产案由变更为析产暨继承纠纷案由。审理中,在闫秋英就其夫妻出资建造五星村42号房屋的主张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法庭居然自相矛盾地认定建造在前的五星村42号房屋是用倒塌在后的48号房屋的建筑材料建造,认定五星村42号房屋由闫秋英、沈宝义、沈宏亮、李秀英共同出资建造,判决42号集体土地房屋归户籍已迁至兰州市的闫秋英所有,闫秋英向大儿子沈宏亮、大儿媳李秀英夫妇支付11000余元建房款、向二儿子沈宏铭、小儿子沈宏兴支付继承沈宝义的份额各625元。
沈宏亮、李秀英夫妇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事实上,亭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错误,闫秋英于1969年建造的48号泥墙草房的材料怎么可能用于1981年建造的42号砖瓦水泥结构房?再说42号房屋建造的时间是1981年,而48号房是在闫秋英于1983年迁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壹家坪一村177号老伴沈宝义处生活后倒塌,将倒塌后的房屋建筑材料用于已经建好的房屋上的说法显然违背了起码的常识!此外,假设真的是“四人均等份额共同建造”,为何不在48号原址将旧房翻建?按照当时的政策,如果沈宏亮、李秀英夫妇不具备分户条件,地方政府是不可能在闫秋英的同一户头上安排第二个宅基!既然法律规定,兰州市城镇居民的沈宝义不能拥有盐城市五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利,那么本案继承案由就根本不能成立。然而,盐城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根本不顾沈宏亮、李秀英夫妻的有理有据的申辩,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时,盐城市国土局和房产局也注销了李秀英名下的42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盐市房权证》。
从此,无缘无故失去房屋的李秀英开始走上申请再审和上访之路。甚至,为了筹措资金打官司夺回自己的房屋,李秀英不惜卖掉丈夫沈宏亮在单位的房改房,一家四口(两个孩子)租房居住。2006年江苏省高院受理了李秀英的再审请求,撤销了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盐城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责令亭湖区法院重新审理。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和二审判决既然被撤销,五星村42号房屋的权属应该恢复到诉讼前,即李秀英仍然拥有五星村42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盐市房权证》。然而,法院经过重审后居然又出现荒谬的判决,亭湖区法院竟然以李秀英对五星村42号房屋权属证明被行政机关注销为名,再次枉法裁判。上诉到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重审的盐城市中级法院虽然改判部分房屋归李秀英所有,但依然未改变继承纠纷的案由,导致李秀英合法房屋被沈宏铭鹊巢鸠占,出租牟利。
委曲无奈的李秀英只能再次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提审决定。遗憾的是,2009年5月1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2008)苏民一监再字第056号“驳回再审、维持原判”的民事裁定。此时,李秀英的房屋经历了三级法院的九审九决,而罔顾法律和事实的枉法裁判依旧!
已经流离失所的李秀英面对一次次枉法裁判,唯一的选择就是坚持。好在经过一次次的不懈申诉后,江苏省高级法院终于在2011年4月13日作出了(2011)苏民监字第008号再审受理通知书,这一次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受理与前一次不同的是终于回到了析产纠纷的案由上。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今天,江苏省高院迟到的程序上所体现的公正是否一定会有实体审判的公正?被年中经历了9次枉法裁判的李秀英希望社会各界和媒体给予该案关注和监督。
李秀英电话:13382619157。
附九审不决的法律文书案号以便查阅:
一、2004年5月25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作出(2003)亭民一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
二、(2004)2004年9月1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盐民一终于字第856号民事判决;
三、2005年9月20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05)盐民监字第008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四、2006年8月15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2006)苏民监指319号通知书;
五、2006年10月19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盐民监字第0133号民事裁定书;
六、2007年3月12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盐民一再终字第0068号民事裁定书;
七、2007年7月13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作出(2007)亭民一再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
八、2007年12月8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盐民一再终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
九、2009年5月1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2008)苏民一再申字第056号民事判决(实际应该为民事裁定,省高院的法官居然连判决与裁定都没搞不明白);
期待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2011)苏民监字第008号再审受理通知书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