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且遭遇司法不公的焦玉贵在中级法院抗议)
(2011-4-1)权利运动发布:
因整容遭遇山寨整容师而造成毁容结果的、现居住在深圳的原国家二级演员焦玉贵,今天收到广东省高院邮寄(2011)粤高法民—中字第471号的案件再审受理通知书,这是焦玉贵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立上栽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2月19日通过媒体向法院发出严正《警告》后的收获,不是愚人节的玩笑。
焦元贵,1967年出生在甘肃省武都县,从小丽质展现艺术天赋,能歌善舞。16岁她在西安报读了一年半声乐,随后顺利地考入了武都县文工团。凭着漂亮的容貌和优美的歌喉,很快就脱颖而出,在武都县走红。
1990焦玉贵南下深圳拓展,凭自己的青春美貌和歌唱实力,很快就在深圳站稳了脚跟,不菲的收入和日渐提升的名气,一年后她拥有了自己的两家美发店,白天做老板,晚上当演员,日子过得很红火。
由于受到睫毛较短的困扰,1991年焦玉贵在深圳一家大型的美容中心做了手术,眼睑手术不理想,影响容貌及功能。1995年11月23日在深圳芙蓉宾馆门口看见“芙蓉美容美发中心”广告牌上有整容项目,前去咨询并受到该中心杨经理和邹映青的接待。经协商,同意邹映青为其做下眼睑手术并交纳了手术费2600元。11月25日,邹映青为焦玉贵施行手术后,其感到伤口肿胀、疼痛,下眼睑轻度外翻变成了重度外翻,脸两边各形成了一块大疤痕,表面凹凸不平,双眼闭合不拢更为加重,整日流泪不止,视力下降。事后了解到邹映青只是一个牙科医生,而芙蓉宾馆为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
焦玉贵因整容而毁容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7月22日,深圳市中级法院把这一天当作4月1日愚人节,作出(1996)深罗法民初字第16号裁定书,裁定侵权人邹映青赔偿焦玉贵医药费人民币970元、继续治疗费人民币6万元、交通费人民币932元、误工费人民币8126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万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80028元。此后,焦玉贵走上了上诉、申诉、上访的维权之路。
几经广东省高院审理、最高法院裁定,焦玉贵始终认为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尤其是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焦玉贵才豁出当年唱“红歌”的魄力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法院发出《警告》,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焦玉贵希望广东省高院尽快开庭再审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以结束15年的漫漫上访申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