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份枉法裁判出台后,导致李秀英八年上访申诉,却居然得到十次再审、重审的维持原判结果)
(阎秋英的户口在兰州市,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其显然不能在盐城市五星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李秀英向法庭提供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法院根本无视该证据)
(李秀英也向法庭提供了其向行政部门交纳房屋的相关费用,法院对此证据同样采取无视的态度。冤案就这样人为地制造出炉)
(2011-4-3)权利运动发布:
——民妇李秀英全家跪请国家最高领导、人大、政法、纪委部门援助,维护法律,揭开团伙“黑网”,指令法院撤销亭湖区人民法院(2007)亭民再初字0004号、盐城市中院(2007)盐民一再终字第0063号、江苏省高院(2008)苏民一再审字第056号的判决书、亭湖区(2010)亭执字第1043号裁定和(2010)亭执字第10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立案再审。
我叫李秀英,女,53岁,租住在江苏省盐城市榆河路二巷7—9号。1981年2月,我与1969年从兰州市下放至盐城市五星村三组的闫秋英长子沈宏亮结婚。婚后我夫妇在村里享有集体土地为宅基地的基础上,经村组同意,于1981年11月借债建设砖瓦结构三间主屋、两间厨房、猪圈和厕所。并办理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城乡居民个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认定书等合法手续。门牌号为42号,户籍号为057号。
1983年5月,我婆婆闫秋英和三小叔沈宏兴落实了下放回城的政策回了兰州,1969年在盐城下放时建的土墙草盖房门牌号为现48号,由于长期无人居住,倒塌后被村组收回宅基安排给村民潘清江建房。二小叔沈宏铭1981年5月在盐城市东河新村安排宅基建房。2003年10月住盐城水泥厂的二小叔沈宏铭和兰州的三小叔沈宏兴,伙同其兰州户籍的母亲闫秋英来掠夺我的房产,一纸诉状将我李秀英告上亭湖区人民法院。
一、利益驱动,司法干预行政,注销我合法房产证
2003年9月18日我向盐城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将我的房产权属认定书换办成房产证,房产交易中心在2003年9月23日发出了盐房登034号公告。三原告在房产登记部门无任何法律依据证明房子与他们有关。于是,他们利用在法院有人,在房产部门公告登记期间,无理诉讼至法院。法院在2003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而在10月15日法院提前30天向盐城市房产交易中心下发通知,要求停发我李秀英的房产证。这样一来我的合法房产证就被法院拦截注销了。审理中对我持有的集体土地证、房产权属证都被法官抛在一边,相反,无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三原告自己写的假证与口说都被采信,最终法院强词夺理,以我李秀英到房产部门登记未果为由,将我的房产判归闫秋英名下。致我一家四口从此流浪街头至今。一审法官的行政干预,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我一家怎么也不服。2004年我夫妇上诉至盐城中院,盐城中院(2004)作出盐民一终字第856号维持原判。难怪原告沈宏铭说:“这场官司我们花费好多钱”,不知这笔钱究竟用在何处?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
二、结成团伙 “黑网”,联盟串通,注销我的土地使用证
2005年1月25日,法院有关人串通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并指使原告拿着所谓的“胜诉判决书”,到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我李秀英合法的42号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土局承办人曹岩松明知闫秋英是兰州户籍,不能在盐城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在我李秀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注销了我的房屋土地证。注销的理由是根据盐城市中院(2004)盐民一终字856号民事判决。856号错误判决已于2007年3月12日撤销。那么,错误的注销依据也不存在了,应恢复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法院和国土局相互串通,拒不恢复,非法剥夺我应享有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基”赋予的权利。作为老百姓的我又有什么法子呢?为此,我向有关领导磕破了头都无济于事。国土局称:是依据法院的判决,法院后在重审时又称,是依据国土局的注销,来相互扯皮推诿。就这样把我当球一样踢来踢去,这都是团伙“黑网”在搞的阴谋诡计,故意有错不纠,我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保护。现在法院以程序结束为由,不再受理,使我有冤无处伸。
三、法官不公,捏造事实,使我有家难归
2006年8月15日,江苏省高院下发319号通知,指定苏州中院将此案立案审理,盐城中院得知情况后,于2006年8月17日捏造了一份子虚乌有与本案无关的通知,将案件要回盐城重审。重审中不但没有纠正一、二审的错误,仍是弄虚作假、篡改历史事实,证据表明,三原告分别是1977年和1983年户口被迁离五星三组,却被判决认定为1995年等多方面的篡改。我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法官视而未见,并且还不让我的律师出庭辩护,继续维持原判。八年中,此案经过一、二审、重审、再审等数十审,最终区、市、省三级法院承办法官始终隐瞒一个重要事实,原告等人是兰州户籍,所有的判决中从未提到。判我败诉的理由是我的房屋土地证已经被注销。其实,我的合法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注销都是被腐败的办案法官枉法裁判,明目张胆的捏造事实,而弄虚作假导致的。就这样我从诉前两证齐全到现在一无所有都是承办法官采用“停发”、“注销”等不择手段造成的。正如社会流行的俗语“小小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因此,民妇李秀英一家四口跪求国家最高领导、人大、政法、纪委援助指令法院遵照历史事实,用庄严神圣的法律主持公道,并指派专案组严惩法制战线上的团伙“黑网”。
一、重证据、重历史事实,合理合法的恢复我原有的在盐城市区五星村三组42号的房屋产权证,合理合法地恢复原来是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依法撤销亭湖区人民法院(2007)亭民一再初字0004号、盐城市中院(2007)盐民一再终字第0063号、江苏省高院(2008)苏民一再申字056号的判决书,亭湖区(2010)亭执字第1043号裁定和(2010)亭执字第10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立案再审。
三、适用法律,实事求是,将座落在盐城市城区五星村三组、42号宅基上房屋判决恢复我李秀英名下。
最后,民妇李秀英全家再次跪请最高领导关注我的冤情,早日结束我八年之久的官司,早日结束我一家四口多年租住20平米的住房过着靠人扶持的生活,早日回到属于自己的家。
呈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二巷7—9号
受冤人:李秀英一家四口
电话:1338261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