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22)权利运动转自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
5月8日前后一个星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选举该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是非法的。
1、比如,渝水区总人口数为82万,新余钢铁厂总人口数为8.6533万。 根据选举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第八届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284人。即每2900人可分配一名代表名额。然而,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新钢的代表名额只有15人。比应依法分配的30名少了15人。违反了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
2、比如,新钢第六选区选民数为14532人,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是3人,而新钢第三选区的选民数是4890人,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却分配给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是两人。第六选区和第三选区选民的选举权明显“同票不同权”。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的做法公然违反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说明,分配代表名额应按选区人口数,但我们目前只得到了第六和第三选区的选民数的信息)。
这很容易使人认为,因为独立候选人刘萍的选民名单公布在第六选区,渝水区选举委员会是心中有数特地如此而做的。使第三选区选民的投票权三倍于第六选区选民的投票权。
根据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独立候选人刘萍所在的选区至少要划分为三个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要有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