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30)权利运动发布:
控告人:赵玉芝,女,47岁,天津市蓟县穿芳峪乡北台头村人。
被控告人: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县公安局
控告事项: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县公安局背着家属私自火化尸体
事实及理由:
1996年我丈夫刘玉凯(当时36岁)因家庭纠纷和我嫂刘桂云打架,将刘桂云左臂打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一年之久,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1997年5月1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在采石山场逮走,5月12日,我和刘玉凯的亲属在看守所里见到我的丈夫刘玉凯,他说:“公安局打他,给他带脚镣子,不给他饭吃”。我就向公安局说明我丈夫有糖尿病,并要求去保释放。他们说不行。5月15日晚9时,他们将刘玉凯的尸体送回家中。当天晚上夜深12点左右,来了50多名干警,抢走刘玉凯的尸体送往火葬场将我和家人打得死去活来。5月20日有唐山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医们对刘玉凯尸体进行鉴定,身上多处是重伤,结果却是在车上磕碰、蹭伤,无暴力打击痕迹,而是糖尿病死亡。我对此鉴定不服,要求上级重新尸检时,就在5月23日遵化市公安局未通过家属私自签字,将尸体火化。
1998年遵化市人民法院将看守所所长赵发奎给刑事依法判决,但是至今判决书仍未送达当事人,为此我多年上访要判决书,地方政府就是不给。
依据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私自火化尸体是毁灭证据,他们应该负法律责任的,我请求上级领导查清死因和火化尸体的幕后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给予合理的赔偿。并在百忙中能重视我的申诉,使我的丈夫的冤情早日得昭雪。
控告人:赵玉芝
联系电话:1502248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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