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枉法倾向还受院长袒护,伤残军人陈风强弟兄仨今天到珠海市金湾区提交复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9月1日,本网获悉:伤残军人陈风强及其两位兄长陈凤明、陈凤荣因“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审判长陈立涛在审理中明显出现枉法裁判倾向,于2021年8月23日到金湾区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回避申请。该院院长居然袒护下属,第三天就作出了驳回的决定。陈氏弟兄不服,今天由陈凤明、陈凤荣弟兄俩到金湾区法院提交复议。

该案是珠海市公安局原美女科长杨虹及其丈夫黄琪耀,诉伤残军人陈风强及其两位兄长陈凤明、陈凤荣“返回原物纠纷”一案。其实,根本不存在金湾区法院所立“返回原物”的事实。本案是杨虹在陈凤明三层房屋正南面不足一米的地方,违法超面积建造6层豪横别墅,导致陈氏弟兄的华阳路509号房屋完全没有了通风与采光。为此,陈氏弟兄就向主管部门珠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举报,该局在接到举报后查明了杨虹的建房批文只有3层,且占地面积也远远超过了批文核准,就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杨虹无奈,只能自己拆除了部分违法建筑。

伤残军人陈风强说,我们的房屋建造时间是在2004年,而杨虹所取得的这块土地,是在2006年7月10日,且是通过其警察权力,违法调整所得,到其2018年建房,我们房屋的化粪池已经存在15年了,何来占用了她的地界之说?即使真的出现在她房屋规划面积内的错误,那她也应该去找规划的行政机关啊。再说我们在应诉时,已向法庭提交了多份主管部门对杨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决定的答复,何来违法建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道理?

该案在2021年8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陈立涛居然要对陈氏弟兄房屋化粪池进行测量评估,该行为明显属于枉法裁判的故意,陈氏弟兄才申请其案件审理的回避。

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陈氏弟兄对美女警察杨虹的违法建筑进行举报,不仅不应该成为被告,而应当依法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作为违法行为的美女警察杨虹,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起诉就成问题,居然主审法官还要测量评估,被申请回避后,还能够获得院长袒护,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

附:《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风强,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830195910020052。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南园14幢12号,联系电话18880490935。

申请人:陈凤明,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2830195750181111。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华阳路509号。

申请人:陈凤荣,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2830195312251114。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大东道522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你院黄琪耀、杨虹夫妇俩诉申请人返回原物一案,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

1、撤销(2020))粤0404民初3398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2、准许复议申请人要求审判长陈立涛在审理黄琪耀、杨虹夫妇俩诉申请人返回原物一案的回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你院(2020)粤0404民初3398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作为审判长的陈立涛违反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对滥用诉权的美女警察言听计从,在2021年8月庭审中途休庭,带着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所谓评估人员,在杨虹的陪同下进入其家中,并阻止申请人进入评估现场,明显出现申请人在回避申请中的“违反法官中立地位、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形象,明显偏袒原告方当事人”情形。故,你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3398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错误。

另外,申请人是专门到你院提交的回避申请,你院应当由院长当面作出决定,或在书面决定书中明确院长的姓名。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8月30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9/blog-post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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