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应急局接到举报五个月后才作出回复,郑州二七法院称该回复不存在超期限问题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20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20日,宋金梅从网上提交上诉状,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行初226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宋金梅举报中原区政府违规建设安置房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对宋金梅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置;改判依法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21】19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2020年11月19日,郑州中原区柿园村村民宋金梅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邮寄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宋金梅。但该局收到宋金梅的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反馈,而是在2021年5月7日才作出《回复》,并附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市局转办宋金梅举报件的办理报告》,历时五个多月,显然超法定期限,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宋金梅认为,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的行为不仅超法定期限,且内容也违法:

1、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未履行事后监督之职责。该《回复》称“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于2020年11月25日将该举报件转中原区应急局进行核实办理”。但没有履行事后监督,直到2021年4月才作出报告。

2、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并没有“核实办理”。虽然该《报告》称“举报人所反映的项目系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 A-04-02 地块,该地块于2018年1月5号备案。安置房提前开工‘四要件’已办理完成……”显然与事实不符:

首先,“完成征地征收”是提前开工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直到现在并无“完成征地征收”的证据,何来安置房提前开工”四要件”已办理完成?

其次,所谓“核实办理”的说法,无异于信口开河。

再次,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原区应急管理局的报告内容并未核实,匆匆忙忙作出回复,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违法施工容易发生安全隐患。这是应急管理局查处之职责。退一步说,即使应急管理局不具有查处之职责,那么,依据《便民原则》也应当告知申请人由何机关管辖或者移交由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经行政复议后,宋金梅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审作出(2021)豫0103行初22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宋金梅的诉讼请求。

关于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问题。

原审认为“经查明,应急管理部门未就投诉举报回复及回复期限等问题作具体规定”。并得出“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情形”之结论。其错误明显。应急管理局对举报无证建设隐患负有对突发事件紧急处理之责,但郑州市应急局接到安全隐患之举报后,经历了五个月后在复议期间才迫不得已作出回复,有悖于“应急处理”之职责。况且,应急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回复及回复期限等问题应当有具体规定。否则,应急管理部门无论何时作出回复皆不违法,相当于赋予应急管理部门有无限的权力。这与有限政府原则格格不入。原审所谓的“经查明”,但并没有调查应急管理部门为何未就投诉举报回复及回复期限等问题作具体规定。对回复未规定期限,恰恰说明其管理混乱,更不等于对举报可以无限期地拖延回复。众所周知,一般情况,对举报的回复应当有期限。对举报的回复不设期限,属于例外。对于例外,应当由郑州市应急局举证。其不能举证,视为拖延回复,无合法性可言。

宋金梅于2020年11月19日向郑州应急局举报,一般情况,在二个月内可收到回复。但该局迟迟未回复。为此,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才于2021年5月7日作出回复。即,该局在收到举报信后,超过五个月才作出回复,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在复议期间才作出回复,于法无据。如果宋金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回复还将遥遥无期。

关于郑州市应急局对宋金梅的举报是否应当作出处置的问题。

原审认为“被告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收到原告宋金梅的举报后及时将该案件转交给中原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办理。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在调查后形成书面办理报告,确认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原告所举报的事项不具有查处职责,同时将举报涉及项目的建设情况予以反馈,已经履行了自身法定职责”。其错误在于:

宋金梅于2020年11月举报,该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反馈,长达五个多月之久。原审认为其履行了自身法定职责,难以令人信服。关于本案举报是否系该局管辖的问题。对于该局来说,轻而易举便可作出判断。但该局用了五个多月时间才作出其不具有查处职责的判断,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关于无证施工可能造成隐患的问题,即使不属于该局管辖。依据便民原则,该局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再退一步说,关于无证施工可能造成隐患的问题,即使不属于该局管辖。该局也应当告知由何机关管辖。该局未尽告知义务,即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郑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忽视了上述关键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应急局处理民众有关建设隐患的举报拖拖拉拉,毫无“应急”所具备的雷厉风行姿态,可谓名不副实!宋金梅希望二审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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