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漠视残疾人张德利行政诉讼权利


(邮寄行政起诉书的特快专递凭证)(经网上查询北京市二中院已签收行政诉状,但至今不立不裁)

(2011-7-8)权利运动发布:
前天(6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的张淑凤受其残疾人的张德利委托,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询问于6月23日提交的、诉顺义区建委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状受理情况,立案大庭的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给予答复,只是给了张淑凤一个联系电话,可这个电话号码打了三天居然无人接听。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通知》再次进行了明确。张德利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状是6月22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的,网上查询证实二中院于6月23日上午10:54分已签收。换句话说,二中院在已经超过两个受理期限仍未对残疾人张德利的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回应,使残疾人的诉讼权利处于落空状态。

在张德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其就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违法行政行为于5月23日向法定的受诉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提交,但顺义区法院在整整一个月时间既不受理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却荒谬地口头要求张德利在行政诉状上注明被告的性别,被告行政机关那有性别之分?无奈的张德利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在最高法院王胜俊“党的利益至上先于人民利益至上和法律至上”的要求下,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党官的不法利益,对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平民百姓提起的行政诉讼基本都采取耍无赖的方式予以拖和推。这,可能就是吴邦国在今年“两会”中所指的、已经形成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特色。

张淑凤电话:13718139034.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
张德利,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二街6排4号。联系电话:13718139034。

被告:
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6月14日官方网站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法人代表(主任):盛德利。联系电话:010-69444996。

诉讼请求:
【特别说明:原告张德利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行政行为于2011年5月23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顺义区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5月4日,原告因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诉刘玉兰(原告的后妈)“房屋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应顺义区法院民事法庭庭长高蕾的约定查阅和复制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提供的补充证据,此时原告才首次看到了顺义区建委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的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见证据1),以及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向法庭提供的“刘玉兰补充材料”说明(见证据2)。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建设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置条件,但被告居然在申请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无法提供以上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日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发放了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是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二街6排4号户主,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现在莫名其妙成为了京建顺拆许字[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的居民。

综上所述:
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

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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