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4月24日,本网获悉:2022年4月22日上午九点,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王跃红与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腾飞公司)劳动争议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王跃红自2009年10月1日起与腾飞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塔吊司机工作,任劳任怨,成绩突出,并获并于2020年1月获得腾飞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表彰为先进个人。
2019年10月16日,王红跃与腾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载明“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腾飞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王红跃)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缴纳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缴代扣。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转移手续。”但腾飞公司从来未为员工王红跃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更未为员工存入住房公积金,且所支付的工资也低于塔吊司机应得的工资,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腾飞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违约行为。
最近,腾飞公司以“待岗”为由,2月份工资只发1750元。王红跃认为,腾飞应当补发2750,并支付补偿金。腾飞作出的待岗决定,未与工会协商,属于违法,应当补发工资。
王红跃还认为,腾飞公司还收取王红跃培训费和押金共1万元,于法无据,应当退回,并支付利息。
王红跃实际工龄超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权要求腾飞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腾飞公司予以拒绝。
王红跃在腾飞公司工作,从未享受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王红跃工作11年,计年薪假总共为55天,腾飞公司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并因迟延支付年休假工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腾飞公司辩称,其他员工也没有年休假,故王红跃提出年休假工资毫无道理。
腾飞公司的辩解只能越描越黑。腾飞公司剥夺了其他员工的年休假,难道王红跃的年休假也要被剥夺吗?腾飞公司剥夺众多劳动者的年休假,只能说明问题严重,而不能作为剥夺更多劳动者年休假的依据。
王红跃希望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劳动仲裁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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