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8月9日,本网获悉:2023年8月8日8点30分,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简称金来学校)劳动争议案。
宋会春一大早从郑州坐火车到许昌,按时来到法庭。但金来学校的代理律师徐宏雁8点44分才到法庭,迟到14分钟,未出示委托书,也未穿律师袍,直接坐在被告席上,明显藐视法庭。海明才法官竟然视而不见,不问徐律师迟到原因,也不审查委托手续,更没有问当事人对另一方出庭当事人是否有异议。直接要求宋会春陈述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宋会春念完起诉状后,请求海法官调查被告律师为什么迟到?为什么不穿律师袍?
被告律师徐宏雁辩称,被告校长没有告知她具体的开庭时间。未出示委托书的原因竟然是找不到学校的印章。
即使被告校长没有告知开庭具体时间,作为被告律师应当问清楚,而不是抱怨被告校长没有告知开庭时间,毫无道理。至于被告学校找不到印章只能说明,被告管理混乱。被告律师不穿律师袍有损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予以训诫,而不是听之任之。被告律师未出示委托书应当按缺席审理。
宋会春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宋会春与被告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自1998年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1998年6月前,宋会春就在被告许昌金来技术学校(被告前身)传授缝纫技术。原校名几经变更,现校名为被告于2002年6月16日成立,宋会春在被告处继续传授缝纫技术。2019年12月19日,宋会春与李新喜等代表被告学校到河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讲课,证明宋会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宋会春与被告金来学校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宋会春申请劳动仲裁。许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宋会春不服,特提起民事诉讼。
宋会春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律师徐宏雁辩称,宋会春与被告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宋会春予以反驳,被告金来学校委派宋会春到河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讲课,充分说明宋会春系该校员工,与该校有劳动关系。被告所谓“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因为疫情期间金来学校没有安排工作,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结束后,阅读笔录时,宋会春向书记员指出,笔录内容与庭审不一致,例如,宋会春读了起诉状后,指出被告律师迟到并未说明原因,法官才调查。但笔录将调查律师迟到原因的记载,移到了读起诉状之前,掩盖了法官程序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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