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中院故意不知求决类信访可诉规则,福建维权人士张丽芳不服其驳回起诉裁定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8月28日,本网获悉:前天(上周五),福建维权人士张丽芳就其宅基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法院(2023)闵07行初67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通过向原审中级法院邮寄方式,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今天上午,张丽芳电话联系了本案合议庭的书记员,证实法院已经签收。

福建省屏南县棠口镇漈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丽芳和父亲张建波,因为多年前原住房被规划为古村落文化保护范围而重新申请宅基地一事,已经历经三年多的时间,刚开始村委会还比较积极,向负责宅基地审批机关的棠口镇镇政府提交了审核材料,后因作为具体职能部门的棠口镇政府一直不作为,即使是法院判决确认张丽芳和父亲张建波家庭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也导致张家宅基地申请一直未能落实。

无奈之下,张丽芳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向包括国家信访局、农村农业部等在内的有关部门反映,而相关部门在收到张丽芳的情况反映后,也根据信访条例(现已修改为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一级一级转交办到宅基地审批的具体职能部门棠口镇政府。

根据国家信访局于2017年出台的、今年因国家信访局位阶升级、及应信访工作条例出台而修改完善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张丽芳和父亲张建波投诉反映的宅基地问题,属于跟他们生产生活基本要素具有直接影响的求决类信访事项,不同于一般的举报、控告、建议等信访事项,也就是行政具体职能部门在收到上级机关转交办后,仍然采取行政不作为(具体体现为按信访答复方式而非行政程序处理)情况下,属于权利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审查,由时候审判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范畴,也就是求决类信访可诉性原则。

在棠口镇政府收到上级转交办关于张丽芳宅基地情况反映的信访事项后,没有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决定,而是继续作出违法的、故意不作为的信访答复。为此,张丽芳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向屏南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县政府,居然不知求决类信访事项属于行政程序范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张丽芳不服县政府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南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南平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2023)闵07行初67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中,对张丽芳起诉状中多次引用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只字不提,由此可以看出,南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明显涉嫌枉法裁判的故意。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现实中,大量的村支书(包括村干部)不仅在城市里拥有多套房屋,而且在农村都建造了豪华别墅,而无权无势的村民申请基本生活要素的宅基地,都会处处受到刁难,且得不到司法的救济。

本网认为,南平市中级法院对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作出“驳回起诉”的司法不作为行为,不仅损害了张丽芳一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总书记习近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金句的损害,希望福建省高院能依法纠正。

张丽芳电话:18805002636。

附:《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丽芳,女,汉族,1989年6月29日生,35岁,身份证号:352228198906291XXX,住屏南县棠口镇漈头村***号。电话:1880500263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屏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县府路38号,电话:0593-3322146。法定代表人:柳岳,县长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2023)闽07行初35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就被上诉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诉至一审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闽07行初6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行政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故意将上诉人和父亲张建波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的过程,写成“原告张丽芳因其父亲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一审行政裁定书的该表述,不仅忽视了上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权益,法律上也等于否定了上诉人的起诉主体资格,明显错误。

二、被上诉人转办至屏南县棠口镇人民政府(下简称镇政府)的《漈头村村长张贤福、村民委员会不履行申请人宅基地申请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法定职责》的投诉,实际为要求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行政职能部门的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求决类信访事项,且完全符合本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导入行政程序处理的规定。镇政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审批具体职能部门,本应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之规定,作出行政程序处理的受理,及处理决定,而镇政府却作出屏棠政信访【2023】2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下简称意见书),且该意见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故该意见书明显违法,故一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同样违法。

三、为了防止具体行政职能部门滥用信访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国家信访局于2017年出台了(国信发〔2017〕19号)《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然行政不作为仍在继续,为更好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于2022年又修订了国信发〔2022〕9号《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但这样一部规范依法行政的部门规章,一审行政裁定书中对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中引用的该专门法,只字不提,明显有枉法裁判的故意。

四、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涉及上诉人基本生活要素的宅基地权益的意见书,对上诉人及父亲张建波家庭住房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完全错误的认定。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驳回起诉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丽芳2023年8月26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8/blog-post_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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