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维权人士宋会春举报发证机关出售资格证书,河南省政府置之不理引发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9月10日,本网获悉:2023年9月8日下午三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3年4月25日,郑州宋会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举报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出售技术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宋会春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政府作出 (2023)2-55号告知书。宋会春认为该告知书从形式到内容皆违法:

该告知书的发文字号不规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河南省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而不是告知书;河南省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未告知救济途径,系程序违法;河南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唯一理由是,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举报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出售的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姓名为宋会春,但记载的学历和考试成绩是虚假的。宋会春没有申请考核,该证书系该学校向发证机关买来的,必将影响宋会春的声誉。别人误以为宋会春造假,故宋会春的举报与其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河南省政府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说,省政府收到宋会春举报信,即使认为不属于其管辖,也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其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公权力傲慢的体现。

庭审中,河南省政府辩称,举报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售的技术资格证书的行为不属于省政府管辖,无须作出任何反馈。河南省政府坚称宋会春的举报与宋会春无利害关系,《告知书》是正确的。

宋会春予以反驳。发证机关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系河南省政府的一个部门,其在发放资格证书时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属于省政府管辖。

宋会春的举报,无论是否符合事实,都会与宋会春有利害关系。如果该举报不符合事实,宋会春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对宋会春有利害关系。如果该举报符合事实,那么该举报对宋会春更有利害关系。第一,如果宋会春的举报符合事实,对宋会春的举报行为应当予以鼓励或者奖励。第二,因涉案资格证书的姓名是宋会春,故资格证书内容造假,必然会损害宋会春的声誉。第三,关键问题是要查清发证机关为什么要造假?资格证书为什么要填写宋会春的姓名?既然该资格证书填写了宋会春的姓名,必然与宋会春有利害关系。同时,也应当查明金来学校为什么要为宋会春购买内容虚假的资格证书?问题很严重,资格证书内容造假,绝非个例。

宋会春是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的员工,长期担任传授缝纫技术。但传授缝纫技术需要通过考试和考核,才能获得资格证书,金来学校为了宋会春继续能在该校继续传授缝纫技术,为该校挣钱,才为宋会春办理内容虚假的资格证书。如果金来学校不为宋会春办理内容虚假的资格证书,就不能让宋会春为该校挣钱,只能为该校干其他工作,不能达到该校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当时该校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缝纫技术,宋会春传授缝纫技术,每期的缝纫班学员达80余人,为金来学校创下可观的利润。

宋会春向省政府举报的目的有两,一是揭露发证机关通过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希望省政府查清事实,对宋会春的举报予以物质奖励或者精神鼓励。二是,证明宋会春与该校有劳动关系。故宋会春的举报对宋会春利害关系。

宋会春希望郑州中院依法裁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9/blog-post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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