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妻子徐杰:就我丈夫郝劲松案致张军院长、应勇检察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张军院长、应勇检察长:

我是郝劲松的妻子徐杰,郝劲松因2019年底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反恐调查、处置工作,经山西省有关部门转交线索,定襄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以寻衅滋事罪对郝劲松立案侦查。定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定襄县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7日、18日对本案开庭审理。

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定襄县法院迟迟未出判决,据律师会见时郝劲松所称,最高法至少八次批准了本案的延期审理!但显然,即使用了这么长的时间,定襄法院依旧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了无法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将郝劲松在微博上转发文章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将郝劲松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而郝劲松在五台县看守所、忻州市看守所也均遭到了非人道的虐待!在我心中,郝劲松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一直在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郝劲松也是我们一家的顶梁柱,是丈夫,是父亲,但现在他不仅遭到冤判,甚至还遭到虐待,难道这就是郝劲松追求的法治吗?

本案上诉至忻州中院后,承办人徐飞法官不对律师提出的开庭审理、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等申请事项作任何表态,反而一味地催促律师提交辩护词,刚开始时徐飞称“要辩护词是为了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再决定是否开庭”,后来便对律师称“我打电话是通知你交辩护词”,并先后限定9月20日、10月7日为提交辩护词的最终时间。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刚刚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专项工作,忻州中院却欲以一种消极逃避的态度处理本案,我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故以此形式向您反映郝劲松在看守所内被虐待的真实情况,以及该案存在的各种问题,望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对五台县看守所、忻州市看守所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监督忻州中院依法开庭,公正审理本案。

一、郝劲松在五台县看守所、忻州市看守所被虐待的事实

据郝劲松本人陈述:“2021年6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在五台县看守所,民警白还柱和张亚彰把我带到警察吃饭的屋子(没有监控),他们对我进行殴打,白还柱把我压在床上,脸朝下,白还柱跳到床上用膝盖压我的后脖颈,大约时间一分钟,使我几乎窒息死亡,他的动作就像美国警察对待弗洛伊德的动作一模一样,他们打我的原因是:因我是头铺,9号监室在6月3日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他们认为我没有管理好那个监室。”

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左右,因郝劲松拒绝理光头,就被忻州市看守所高玉红、曲彪、李瑞元带到备勤室殴打。先是被曲彪抱摔,曲彪把郝劲松头朝下摔倒,之后,高玉红用脚踩郝劲松的头,李瑞元脱掉郝劲松的裤子羞辱郝劲松,几个人先是拳打脚踢,后又用警棍打郝劲松的屁股有20多下,致使郝劲松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郝劲松的内裤上沾满了血。

二、郝劲松在微博上发文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一审判决认定郝劲松“在微博上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实际上,在公安制作的《虚假信息时间表》中,清晰标明了郝劲松转发文章的时间及印证材料的时间。

在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和样本十的发出时间均在辟谣之前,而样本三更是于2012年发送,印证材料却是2020年产生,样本五、样本九、样本十一的发出时间仅与印证时间相差一天,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郝劲松转发的信息系其编造或者郝劲松明知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

这些年网络谣言层出不穷,甚至在2021年5月21日上午,袁隆平老先生尚有生命迹象仍在抢救时,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竟发表微博称袁老已逝世,该信息迅速被各大官微转载,并登上微博热搜榜,在袁老的秘书辟谣后,CGTN仅发了一条道歉的微博,此事便作罢。若参照郝劲松案一审判决结果,CGTN所发布的虚假信息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负责人理应重判。

而在公安总结郝劲松发表的十一个“虚假内容”样本中,就有八条是郝劲松转发的文章,且均来自有知名度及权威性的媒体,如样本一、二系@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样本三系@深圳热点的报道,样本四系@财经网的报道,样本七系民生观察工作室的文章。郝劲松仅是一个个人,他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鉴别媒体报道的真假,更做不到长期关注并跟踪某一事件,这些消息的原创者并未被追究任何责任,公民转发媒体消息的行为更不应当受到惩罚,郝劲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郝劲松作为公民也有权代理案件,不应以诈骗罪定性

一审判决这样认定郝劲松的诈骗行为:“被告人郝劲松并无从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工作的律师资格,而以民事代理并转委托的方式接受刑事被害人、被告人亲属委托,骗取他人财物……”

郝劲松于2005年9月至2007年9月期间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取得了结业证书,并于2008年成立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辩护人,一审判决完全忽略了郝劲松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与资格这一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郝劲松在接受陈某、李某的委托时,均称自己是律师,但实际上,在网络上搜索郝劲松,能够轻易发现郝劲松的非律师身份。对于郝劲松而言,是否具有律师身份并不影响他代理案件,反而以公民的身份提供法律帮助、促进法治建设更符合他的理想追求,其在采访中称“我会因此成为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不是律师也照样可以拥有法律的武器”。我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是对郝劲松人格的贬低和侮辱,郝劲松没有假冒律师的必要。且两个被害人陈某、李某都是通过朋友介绍,并通过网络了解郝劲松后才决定委托郝劲松,其不可能不知道郝劲松不是律师。

(一)在陈某案中,郝劲松与其签订了《法务咨询合同》,在研究案件后为其撰写了刑事控告书,该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得到确认:“关于对郭明生、张润珍、刘海珠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的刑事控告书证明:陈某于2013年9月9日将郝劲松草拟的刑事控告书送达至保德县公安局。”后该控告事项未被刑事立案,陈某因此与郝劲松发生矛盾。陈某案,仅是法律服务未达到当事人预期,属于民事纠纷,但郝劲松实际提供了法律服务这一点毋庸置疑,这与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情形完全不一致。

(二)在李某案中,郝劲松在接受委托时便告诉李某,若他介入案件,需要李某解除之前的两名辩护人,他会邀请一位律师作为他的助手参与案件,这一事实也在李某的证言中得到确认。

一审判决称郝劲松“用李某签字按印的空白纸让王律师办理了刑事委托辩护手续”,实际上,一审中律师已经提交证据证明,郝劲松让李建英签的系格式委托书,并非空白纸。而即使是格式文本,郝劲松与王律师的委托书也并不相同,郝劲松的委托书记载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王律师的委托书记载了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证号。王律师的委托手续系通过郝劲松转交,让李某签字办理的。因此,李某对王律师的介入是明知的,不属于民事代理转委托的情形。

在李某案中,郝劲松在王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了阅卷工作,与王律师探讨案情,研究策略,并制作了裴某集资诈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与申请个案关注函,邮寄至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山西省法制办,实际开展了辩护工作。虽然裴某的二审判决书未显示辩护人为郝劲松,但仅凭这一点也完全无法认定郝劲松具有诈骗行为。

四、结语

在郝劲松通过律师给我带的消息中,他提到自己在看守所生活的情况,我也借此机会向社会各界关注郝劲松的人传达郝劲松的想法:“让徐杰保持一种韧性,坚忍不拔的抗争,保持平静心和平常心态,我很关心你,也爱你和孩子们,我们终将会打败他们,在历史上留下名字的,绝不会是他们。当然这种斗争是需要理性的,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我在看守所没有任何问题,不要担心我在看守所的生活,在看守所我可以买到香肠、陶子糕(一种蛋糕)、豆浆粉及方便面等东西,不要担心。”

尊敬的张军院长、应勇检察长,通过一审开庭,我才真正认识了我的丈夫郝劲松,我才知道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对他的指控,他是冤枉的。郝劲松是对中国法治建设有贡献的人,他本应该是定襄县的骄傲,我不能眼睁睁看着郝劲松被迫害而无动于衷,更不能容忍他在看守所内遭到非人道的肉体伤害!

望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关注本案,对五台县看守所白还柱、张亚彰,忻州市看守所高玉红、曲彪、李瑞元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监督忻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依法判决郝劲松无罪,给我们的家庭留一位顶梁柱,也给中国法治建设留一位推动者。

此致

徐杰 电话:17696****** 2023年10月14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_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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