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尹航是1986年出生的一个天津男人。
1999年,在天津第17中学(以下简称“17中”)就学期间遭五名同学集体殴打、猥亵,精神遭受了极大创伤。
然而,对这一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校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甚至连尹航的单亲妈妈郑建慧都是在七个月后才知晓真相。
2000年10月,郑建慧把精神日益萎靡失常的尹航送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精神科治疗。同时将伤害尹航的五名学生及“17中”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至天津和平区法院。
和平区法院委托天津高院对尹航发病之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尹航发病住院属儿童期神经症(儿童情绪障碍),此事件是造成尹航发病的诱发因素。”
据此司法鉴定以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的诊断,和平区法院于2001.7.6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六被告负全责,赔偿尹航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1824.80元,并备注:尹航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另案起诉。
此后尹航继续住院治疗,但病情并未如预期好转,反而日益恶化。
2001年10月,郑建慧代理尹航就后续医疗费用再次起诉六被告。
“十七中”拒绝出庭应诉。
校长焦阴芹放言,他与当时主管教育的副市长张生好是同学兼好友,郑建慧告到哪都不会赢。
焦校长没说大话。
2002.3.21,和平区法院做出对尹航明显不利的一审判决,判决六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了结此案,本案不可再另行起诉。
即使在当年,12万元也仅能支付尹航一年的住院治疗费用。
郑建慧向天津第一中院提起上诉。
诉讼期间,北京安定医院专家诊断后怀疑尹航罹患“儿童精神分裂症”,后由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确诊。
从最初的“儿童情绪障碍”如何变成了“儿童精神分裂”?郑建慧为此咨询医生,医生回复:仅从疾病角度来说,情绪障碍永远不会演变成精神分裂。
于是郑建慧向天津一中院申请重新鉴定尹航病情,不料遭拒,理由竟然是:“因尹航尚未治愈,无法进行鉴定”。
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一则违背了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二则不合常理,因为精神疾病鲜有治愈者,否则天津高法如何做出了司法鉴定?
2002.7.11,天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只为尹航增加了748元赔偿,余者维持一审判决。
这意味着,通过诉讼追索尹航后续医疗费用的可能性基本丧失。
此后13年间,尹航辗转京津多家医院治疗,花费数百万元。
郑建慧卖掉唯一住房,仍积欠巨额医疗费。
为方便尹航治病,郑建慧不顾退休金微薄,办理了提前退休。
她一面四处奔波为尹航求医治病,尹航的病情却始终没有好转迹象;一面向天津高院和最高法院不断申诉,又不断铩羽而归。
2015年2月,绝望的郑建慧第三次起诉六被告,和平区法院依据早年的生效判决,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虽然失败,却有意外收获。
调阅、复制尹航病历时,郑建慧才发现,2000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初步诊断尹航为“延迟性心因反应”后,随即为尹航服用了药物“氯氮平”,而氯氮平是一种治疗重度精神分裂症且毒副作用极大的药物,其不良反应就是精神错乱,1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
两周后,院方又诊断尹航为“儿童情绪障碍”。
这一意外发现表明:尹航的病情是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用药错误所致。
二、目前审理状况
2015年7月,郑建慧代理尹航向河东区法院起诉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被告医院起初并未依法封存病历,待医疗鉴定时,才封存了一些病历资料。
在对封存病历进行庭审质证时,郑建慧及代理律师发现封存病历已被多次解封、再封,病历资料缺失,被隐匿、篡改的迹象非常明显,不能成为司法鉴定的适格检材,因此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河东区法院竟然以种种借口把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责任归于郑建慧。
2018.11.20,河东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兜兜转转论证一番后,得出主要结论:
1、案件系医疗事故纠纷,应由患者尹航为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尹航未能举证。
2、被告没有隐匿和篡改病历。
故判决被告医院方象征性赔偿尹航拾万元,驳回其它诉求。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患者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损害,而因何不能司法鉴定则成为本案关键性问题。
郑建慧上诉后,天津二中院将案件发回河东区法院重审。
法院和郑建慧又重新寻求司法鉴定。
因病历资料缺失等原因,最终仍然鉴定无果。
河东区法院再次将未能司法鉴定的责任归于郑建慧,于2023.6.30作出判决,再次驳回原告诉求。
驳回的主要理由:
1、尹航未能证明被告使用“氯氮平”时已有明确的用药禁忌规定。
2、在缺乏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尹航受到的伤害系被告的诊疗行为所致。
尹航的代理律师、北京陈永福律师认为,
被告医院未按法定要求封存病历等资料,隐匿病历并拒绝向患者尹航提供病历复印件,导致病历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依法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合法检材,故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责任显然在被告。
因此,根据民法典有关推定的规定,法院应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尹航再次上诉于天津第二中院。
主要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明显涉嫌干扰、操控司法鉴定,也是无法鉴定的重要原因。
在不咨询、参考相关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即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诉求,显属不当。
2、 一审判决对被告明显缺失、隐匿和篡改尹航病历的行为视而不见,而且拒不认定被告诊断与用药不符、用药错误、药量超标等诸多问题,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3、因病历资料缺失导致鉴定不能,法院本应依法推定被告有过错,却非法判定为原告举证不能,并据此驳回原告诉求,显失公平。
今年9月7日,二审已开庭审理,至今尚未裁决。
二、简评
一件本不复杂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何以相持8年多不能结案?
本案关键的司法鉴定为何不能进行?答案是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缺失,而病历资料则由医院封存、保管,其缺失显然由于医院隐匿、篡改病历资料所致。
然而,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根据民法典1222条规定,法院本应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却无耻地将不能司法鉴定的责任归于患者尹航一方,并据此认定尹航举证不能。
尹航案中,天津三级法院偏袒被告、枉法裁判太过明显,肆无忌惮地护强凌弱,欺压弱势群体。
而究其背后原因,恐怕难脱权力干预和司法腐败。
三、结语
如今尹航最快乐的事,就是跟着信仰基督的妈妈每周去教会做礼拜。在那里,他能感受到友爱和温情。
从13岁少年发病至今24年,尹航已人近中年,每年很大部分时间都要在精神病院治疗,而且此生恐怕都要如此度过。
尹航的天空是灰色的,激荡青春、浪漫爱情、事业追求等等,今生统统与尹航无缘。
众所周知,打官司难,打医疗官司难于上青天。因为,相较升斗小民,医院方实在太强大了!
而郑建慧目前最大的心愿,就是死磕强大的医院和司法腐败,力争较为公平的赔偿,作为尹航余生微弱的保障。
天津司法之下,小民郑建慧的心愿有可能达成吗?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摩司书》5:24
恶人有祸了!他必遭灾难!因为要照自己手所行的受报应。(以赛亚书 3:11 )
隋牧青于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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