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2月20日,本网获悉:2023年11月28日上午11点,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南通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农业公司)和南通市港闸区港建王鸽鸽场(简称王鸽鸽场)腾地纠纷上诉案。
2010年,原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戴宝健夫妇苦心经营的鸽场。戴宝健不断上访。原港闸区人民政府才作出了《关于戴宝健进入万亩良田种植经营的会议纪要》(简称《纪要》),解决戴宝健要求依法安置的问题。
2014年1月1日,依据《纪要》的精神,农业公司与鸽王鸽场(经营者戴宝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将233.68亩土地出租给鸽王鸽场,租赁期限为1年,期满后鸽王鸽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在协议履行期间,2022年10月27日,农业公司向王鸽鸽场经营者戴宝健发出《告知函》,载明租赁到期后不再租赁。
戴宝健在经营土地时,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即将产生收益时。农业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合同到期前4天)向王鸽鸽场发出《告知函》,要求腾地,不再出租。这简直在愚弄经营者。戴宝健认为,以《土地租赁合同》替代《征收安置合同》不合法,其实质是以民事合同替代行政合同,即掩盖了政府征收的违法行为,故不同意腾地。
农业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王鸽鸽场将233.68亩土地腾退给农业公司;2、判令王鸽鸽场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支付土地使用费。
庭审中,王鸽鸽场经营者戴宝健辩称,涉案合同表面上看是民事合同,实质是行政合同。农业公司因港闸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委托农业公司进行管理,故农业公司以涉案地块上原有房屋、土地已按政策完成“双置换”为由,与王鸽鸽场签订合同系行政合同。此合同依法应当是安置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安置合同是永久性的,而安置合同是有期限的。况且,该合同的甲方应当是行政机关,而农业公司充其量只能是行政机关的代理人。
至于为什么要用租赁土地合同代替安置合同呢?
2011年戴宝健夫妇在唐闸新园村经营的鸽场被强制拆除,政府以现金进行补偿,但没有安置。戴宝健通过信访后,港闸区政府于2014年对233.6亩土地作为对鸽场征收的安置,故案涉合同的实质是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而不是土地租赁合同。政府已将涉案土地规划为建高铁北沿线和幸福竖河-通呂河工程,随时可征收。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不需要支付征收补偿费,只要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就可以。故政府以合同到期为由收回本应当安置的土地,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证明涉案合同系行政合同,戴宝健请求一审法院调取原港闸区政府的《纪要》。一审法院以职权向原港闸区政府进行调查。该政府称“经查找,目前并未找到该文件存在”。明显在玩文字游戏,目的在于推卸责任。《纪要》找不到,并不说明《纪要》不存在。找不到《纪要》只能说明该政府管理混乱,或者编造谎言。
一审未查明《纪要》的去向,判决王鸽鸽场败诉。戴宝健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二审开庭审理后,至今未判。
戴宝健手机号:1300355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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