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洪布向公安机关举报“两会”期间被关黑监狱


(韩洪布和张夫明在黑监狱)

报案人:韩洪布,男6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韩家派庄
张夫明,男6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前林村
被非法拘禁事实:
一、2012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我(韩洪布)去县医院看病,与张夫明一同顺道去看望刚出院的访友蒋立花。车到温水泉小区,我们刚下车就被坊前镇党委政府派来的五、六辆轿车,十几个人将我们二人团团围住,把我的书包及手机抢走,分别将我们二人强行推进一辆轿车内,拉到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对面的祥和宾馆。又进行非法搜身,将我的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两个U盘及证件等)和另一部手机,均非法搜走,将我们拉到宏祥居委152号的黑监狱,非法关押我11天,张夫明12天。与我们一同被非法关押的还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老百姓。

二、3月13日坊前镇党委政府司法所人员汤某等三人与我谈话。期间,汤某强行拉我的手在白纸上按手印,由于我坚决不从,汤某就对我谩骂,并用拳头捣我的头部,还在笔录上编造是非。

三、3月14日晚8时许,拉我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出租车到前桃林村高某就让我下车,后拉到莫家龙头大桥东头,高某强行拉我下车,其行为高某丧尽天理。我回家后,我手机内所有存储的收(约80条)发(约20条)信息及通讯录近200个电话号码及草稿免打扰信息均被复制和删除。两个U盘的作品均被复制。

综上所述,莒南县坊前镇党委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之规定。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请求莒南县公安局适用党纪国法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追究坊前镇党委政府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莒南县公安局

报案人:韩洪布、张夫明
联系电话:13468137285。
201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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