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民马兰英收到新疆自治区高院违法作出的驳回通知书

(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形式忽悠当事人已成为大陆地区法院的司法恶习)

(2012-5-24)权利运动发布: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应当作出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因为只有判决书和裁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起码的法律常识。然而,近日新疆冤民马兰英却收到一份新疆维族自治区高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非骡非马的(2012)新行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劳教制度本身就属于违宪的行政行为,法院再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形式驳回受害者的再审申请,显然是一种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不作为。

1964年,马兰英一家从经历大跃进而十室九空的河南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的五工台乡落户;1979年,因为五工台乡政府说其从事投机倒罪,一家人吓得逃到到伊犁州特克斯县务农;1985年,呼图壁县五工台乡的乡长蒋全仁请有“投机倒把”能力马兰英一家回五工台乡,帮助销售乡淀粉厂的产品。

户籍地一直在呼图壁县五工台乡的马兰英,眼看家中4个孩子都已渐渐长大,就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土地承包。乡政府没有直接回绝马兰英的要求,只是要马兰英一家补交离开呼图壁县规定的如“村提留”、“乡统筹”、“两工”、“两金”等各项苛捐杂税共计8万多元。

补交8万余元的苛捐杂税,不仅说明中国农村的税赋之沉重,对有4个孩子即将成家的马兰英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此,马兰英在地方上一遍遍求爷爷、告奶奶请网开一面,但地方政府非常坚持党的政策,哪怕明知这些苛捐杂税属于非法,也没有人对马兰英的哀求给予理睬。

没办法只有进京上访一条路了。通过进京告御状,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马兰英一家终于分到了一部分耕地,原来8万余元的苛捐杂税也只交了6000余元。

尝到告御状甜头的马兰英希望地方政府能够彻底解决问题,于是继续进京上访。等待马兰英的当然是党和政府早就制定好的、千篇一律的扰乱社会秩序,程序是先拘留所,再劳教所。

在2003年至2005年的第一次劳动教养期间,已经60岁的马兰英老太太于2004年10月1日“国庆节”被强迫要求参加拔河比赛。结果,马兰英在剧烈的、且没有保护措施的拔河比赛中造成腰椎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第一次走出劳教所的马兰英以“非法劳教”为由将昌吉州劳教委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女子劳教所承担7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新疆的三级法院一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居然要马兰英就其在被行政强制期间对所受伤害进行举证,最后以“马兰英所受损害与劳教所拔河比赛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马兰英的赔偿请求。

不服法院判决的马兰英再次进京,2009年12月昌吉州劳教委以“马兰英到五工台镇政府向武装部长柳茂忠无理索要面粉……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再次对其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1年6月30日,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冤民马兰英第二次走出女子劳教所日子后,残疾的马兰英从维护一家10口土地承包权利开始转向起诉劳教委的非法行为。然而,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一次次的违宪违法来对付劳教制度受害者。

据观察,以通知书形式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不作为在大陆地区呈普遍存在现象,以然成为了司法恶习。

马兰英电话:1315035358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废除劳教制度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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