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路爆炸案爆出刑讯逼供黑幕

(2008-11-06)权利运动消息:广西柳州铁路爆炸案六被告人的亲属致电关注访民权益中心,倾诉其亲人无辜获刑,现分别关押在广西柳州鹿寨监狱和罗城监狱,希望柳州法院能本着事实和法律,依法对六个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再审判决。

2000年11月16日凌晨4时55分,北海开往成都的K143次旅客列车在黔桂线K263公里+276米处发生爆炸,中断行车8小时33分钟,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00830.4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1年4月先后抓获莫明东、莫明敬、姚再付、龙和军、莫家贤、姚秀波。

2001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分院向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8月1日到2日,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16铁路爆炸案,法庭上被告人当庭翻供,并指控铁路公安侦办人员执法违法,在抓捕嫌疑人后,不是依法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关押在招待所、宾馆等处,为刑讯逼供制造便函利条件,对所有被告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让他们处在求生不得,求死无门的状况下,按警方要求,屈招搞了爆炸。

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柳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莫家贤、莫明敬、姚秀波、姚再付、龙和军等人死刑至五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一同上诉到广西高级法院,2002年1月15日广西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2001)桂刑复字第556号刑事终审判决。面对广西高院的维持原判的裁定,所有被告人的父母都不服,分别向广西高院.广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004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桂检控审通[2004]16号《刑事申诉书审查结果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2005年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桂刑复字第97号《不予再审通知书》。

2007年7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桂刑申字第175号再审决定书。

时值今日,问题依旧。本案留下了许多问题,令持有常识人们深思多多,以下列举问题之一二。

被告人的亲属自委托律师后,期间,广西相关部门为何设置重重障碍,不让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

庭审过程,被告人当庭提请伤情鉴定,法官为何视而不见,均不予采纳?

庭审第一天晚上,法官和看守所的管教为何向翻供的被告人再施压要其回到原来的供述?

公安机关为何不依法把被告人依法关押到看守所?

法院对律师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的13个证据,为何不开庭?

庭审过程,为何看不到有关爆炸物品的证据及如何安装爆炸装置?

也未有获得爆炸装置的知识等相关方面的证据?

被告人供述的所谓导火索为何现场都没提取到?

联系人:姚元仲 联系电话:13977824819(心尘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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