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军人未被安置接收成为专职访民的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人彭明星,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转业军人,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正兴垸8号。
反映事项:
1、自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即1999年10月),由接收单位(商业局)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2、安置落实反映工作到位并从反映人应征入伍即1984年10月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同时缴纳费用。
事实及理由:
反映人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军种南海舰队海军;1990年1月1日改为自愿兵;1999年4月1日退役转业于老籍湖北汉川。1999年10月13日,由汉川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99)川退安字第070号《退伍军人安置通知书》,安置对口单位汉川市医药局(现改名商业局,也称商业总公司)。反映人按介绍信到该局报到时,该局竞然要求反映人交所谓集资款4万元方可上岗。反映人无钱可交,尽管多次找该局交涉,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终无结果,故反映人一直被拒之门外。
反映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乃至进京上访,但每次抱着希望而去,每次则扫兴而归。直到2011年7月26日,湖北省信访局以鄂信函督字(2011)202号《关于交办彭明星重复来信的函》,致汉川市人民政府予以督办,该函将反映人未解决的问题确定为Ⅲ类督办件,请呈汉川市分管领导阅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于2011年9月26日前上报。
2011年8月8日,汉川市市长刘有年在《湖北省督办信访事项查办回告表》上签批了请改革工作专班对信访反映的情况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的意见。可是,当被接收安置的汉川市商业总公司在处理安置反映人工作的的问题上,采取了造假的办法试图上报以欺瞒督办部门。该公司虚拟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接收安置单位与反映人之舅兄黄国华经协商,由接收安置单位给付2.75万元与反映人算断,反映人即放弃安置要求;以便他们于回复上报时称反映人嫌单位工资低,不愿上班,从而推脱责任。当反映人发现伪造的以反映人之舅兄署名的假协议后,反映人当即要求复印遭到拒绝,争夺中反映人撕下了该协议原件上署名为黄国华的名字。
截止于2011年9月8日,商业局向汉川市政府呈交了《关于彭明新同志信访件的办结报告》,该报告中以反映人的家属领取了1.9万元的所谓“自谋职业安置款”。反映人声明:反映人及家属并未与被安置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安置单位所给付的1.9万元是作为特困生活补助由反映人家属领取。商业局所称的货币安置必须经反映人同意,家属的签名对反映人本人的安置不具有代理的效力。
总上,被安置的商业局,设置障碍,违法刁难并拒绝接收安置反映人,将反映人长期拒之门外,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坚决落实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等精神。为了维护反映人合法权益,敦促接收单位履行法定的安置义务,反映人现对其多年未予安置的情况作出如实反映并提出前述反映事项,请迅即落实处理。
此致